外国法
加拿大青少年司法保护

加拿大在青少年司法保护方面有着不断完善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措施,特别是2002年通过了《青少年刑事法案》(简称YCJA),使青少年司法保护工作又有了新的进展。

加拿大的《青少年刑事法案》是在原《少年犯法案》(简称YOA)基础上修订的,它沿袭了YOA的长处并弥补了YOA的缺陷,为实现更公平、更有效的青少年司法公正体系提供了立法框架。《青少年刑事法案》于2002年2月4日经议会批准通过,并替代YOA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在加拿大,对于YOA及青少年司法公正体系有相当多的关注,多数关注在于青少年犯罪立法及司法系统操作的缺陷方面,特别是对立法限制和立法目的错误理解。显著的问题包括:1.YOA缺乏清晰的关于青少年司法公正的哲学理论;2.过度使用监禁,加拿大是西方国家中监禁率最高的国家;3.过多通过法庭处理轻微案件,而这些案件通过法庭之外的途径解决则更好;4.YOA没有关于青少年监禁释放后重返社会的措施;5.移送成人法庭的程序造成了不公平及案件的复杂化和审理迟延;6.对严重和非严重犯罪缺乏明确区分;7.对被害人的利益未予关注。YCJA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修正,主要包括减少监禁的适用、司法途径之外的解决方法、讨论会形式的运用、处罚从轻、与成年犯人分离、促使青少年成功回归社会的措施、被害人的参与及利益保护等等。

YOA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缺乏清晰的基本原则,没有为作出裁决提供指导,在原则产生冲突时亦没有指明条款的优先适用顺序。YCJA弥补了这一不足,在序言部分就关于立法所依据的社会价值作出声明,这些声明有助于解释立法和适用法律。其声明内容为:1.青少年司法公正体系的主题是预防犯罪,使青少年重新回归社会,因此要致力于长期的社会预防;2.青少年司法公正体系必须基于青少年缺乏成熟度这一事实,在程序保护、承担责任等方面不同于成人系统,且重返社会问题应特别强调;3.通过司法干预,让青少年承担与其犯罪程度相应的责任;4.教导青少年尊重社会价值,鼓励其修补所造成的损害;5.鼓励受害人、家长共同参与对青少年的行为矫正。

加拿大和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法庭程序之外的解决方法对于减少青少年犯罪更为有效。YCJA的主题之一就是提高非法庭程序的应用来减少青少年犯罪,提倡对青少年的早期干预,为社会提供机会参与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以便使法庭有更多的精力关注严重的犯罪案件。

少年法庭处理的大部分案件是非暴力的,故很多案件可以通过司法之外的程序解决。从实践方面来看,司法外的解决方法是成功的,几乎所有的以这种替代方法处理的青少年按要求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最近对少年法庭法官所作的调查表明,54%的法官相信半数及半数以上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之外的途径处理。

YOA虽然允许采用司法程序之外的方法,但极少提供适用方面的指导,而经验表明越是法庭之外的方法就更应加强立法指导。YCJA就有很多条款规定,明确在非严重犯罪中适用法庭外方法的条件,包括:司法外的方法应适用于初犯、非暴力犯罪;可适用于青少年已经认罪的案件等。YCJA也有如何运用的明确规定,如:修补对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损害;为被害人提供参与作出决定的机会;鼓励家庭、受害人和社会其他成员的共同参与。

在加拿大许多地方,讨论会的应用不断增长。这是由各方共同参与的一种会议形式,根据不同情况由不同的人组成,包括家长、受害人、与青少年熟悉的其他人、邻居、社会机构、某些特殊方面的专家等等。YCJA的规定鼓励青少年司法体系中的裁决者召集讨论会,以便给警官、法官、检察官及青少年工作者在作出决定方面以适当的建议,比如适当的司法外解决方法、从拘押中予以释放的条件、监禁结束后重返社会的计划等等。同时,讨论会也关注青少年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并致力于弥补方面的工作,它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全方位的方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侯卫清 倪春南 荚长林 范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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