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
美国“量刑准则”制度的两点启示

作者: 田心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

作为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表征,量刑公正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一个基本途径,如何无偏差地量刑就成为世界各国刑事法学界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在我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刑事法官的认识偏差所导致的量刑偏差比较突出,为此各地进行了诸多旨在解决此一问题的努力,如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正式出台《量刑指导规则》,对量刑标准进行了细化。山东省某基层法院甚至开发出了电脑量刑软件,试图运用科技化的手段解决这个难题。

在美国,这一问题也非常突出,不仅不同司法区之间的量刑存在差异,甚至在同一司法区,也会存在每一名法官由于被各自所秉承的量刑哲学所指导,或者由于不同社区之间的价值体系不同而导致对类似罪行的量刑不同。与此同时,有关研究也表明同一法官由于受某一偶然外在因素作用的影响而导致其在处理特定案件的过程中前后量刑矛盾。所以,美国各州和联邦都努力探索新的方法如“量刑准则”制度来限制量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尽可能实现无偏差的量刑。

“量刑准则”制度于1980年首次在明尼苏达州采用之后得到了迅速推广,简单来说,美国的“量刑准则”制度主要是通过精巧细致的技术来设置刑期从而对量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它使用有两个轴的参照坐标来决定刑期,两个轴线的共同运用能够创制出一个供每一个特定案件量刑所使用的参照坐标:一个轴线示意犯罪者的犯罪历史;另一个轴线则示意罪行严重等级,罪行严重等级通过诸如罪行引起的损害、犯罪活动作用的范围和犯罪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等因素来决定。

以美国联邦量刑准则体系的应用为例对其加以说明:联邦量刑准则最初将每一种罪行置于19种分类目录名称中,这就允许按照罪行的相似表征将不同的罪行归为一类。比如“侵犯人的罪行”分类包括谋杀、绑架、攻击以及其他危险行为。量刑准则体系为每一种罪行设定基本等级级别,然后依据罪行的特征增加相应级别。在依据罪行特征对量刑等级级别进行设置后,再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量刑准则体系包括五种主要的调整原则:(1)涉及被害者的调整原则,(2)基于被告人在实施罪行中所充任角色的调整原则,(3)基于妨碍公平行政的调整原则,(4)基于包括多重罪状犯罪行为的调整原则,(5)基于被告人对刑事责任接受的调整原则。一旦罪行级别和犯罪历史种类确定下来,就可以运用这两个参照系在量刑准则的量刑表格中寻找合适的量刑轴线从而决定可能的量刑刑期。

笔者认为,美国的“量刑准则”制度至少对我国解决量刑偏差问题提供了如下两个启示:

1.“量刑准则”的方法将原本仅属于法官主观世界的思维活动尽量客观化,即为法官在量刑考量中所可能涉及到的各种因素设定具体的数量指标,通过客观化的数字运算反映法官的思维过程,以促进量刑的规范化、标准化,并进而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又兼具极强的实践可操作性。因此这种方法应当是我国克服模糊“量刑”、制定具体的“量刑指导”或者“量刑方针”时的一个基本发展方向。

2.“量刑准则”中所考量的因素比较全面,涉及到罪犯的历史、罪行严重程度、犯罪情节、被害人状况甚至罪犯的性格、家庭、生活环境等诸多因素,从而尽可能促使量刑的科学化和个体化,以做到“因地制宜”、“因人制宜”。但是,需要注意并防范的一个问题是,量刑的个体化还必须避免类似罪行的量刑偏差。从这一角度来看,规范我国法官的量刑行为既要借鉴“量刑准则”中的多重要素衡量法,更要注意避免其中可能产生的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这就需要对量刑中的各种要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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