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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吴永干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美国诽谤法所称真正恶意法则的精义,就是把普通法设定由被告提出并举证的真实抗辩,转变成由原告(控方)证明被告「明知陈述不实或完全不在乎其真伪」的诽谤成立要件。从诉讼程序立论,这无疑是举证责任的转换,而转换举证事项则是诽谤陈述真伪性的认识问题,证据说服强度也由一般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据优势」,提升到「确实清楚」。苏利文案所建立的此一法则,原本是针对具有公务员身分的民事原告而设,不过联邦最高法院在后来的一些诽谤案例里,陆续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刑事诽谤、公众人物、甚至于非公众人物就涉及公共事务的诽谤言论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情况。其它民主宪政国家并不认同美国以原告身分区别名誉保护程度的作法,因此拒绝全盘移植真正恶意法则。绝大多数国家在维持真实抗辩制度的前提下,从减轻被告对诽谤陈述真实性的举证责任或扩张解释免责特权的范围着手,提供媒体及一般人民更宽广的表现自由空间。我国大法官释字509号解释所采取的合理确信原则,旨在减轻被告的真实举证责任,法理上应一体适用于民、刑事诽谤,且不宜有被告为媒体或非媒体之分。
美国诽谤法所称「真正恶意」法则之研究
出版日期:民国 93 年 04 月
资料来源:《国立中正大学法学集刊》 第十五期 第 1-98 页
目次
壹、引言
贰、英美普通法的诽谤制度
一、制度演进
二、成立要件
三、真实抗辩
参、宪法层次的真正恶意法则
一、苏利文案的诉讼经过
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
肆、真正恶意法则适用范围的演变
一、刑事诽谤
二、公众人物
三、公共事务
四、私人事务与非媒体被告
伍、真正恶意法则的比较法观点
一、其它英美法系国家
二、欧陆国家
三、东亚国家
陆、结论
关键词:表现自由、诽谤、真正恶意、真实抗辩、公正评论、免责特权、公众人物、公共事务、合理确信、惩罚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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