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
澳大利亚司法行政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

资料来源:普法网

一、司法部

澳大利亚司法部是联邦政府内行使司法行政权力的部门。它的职能主要是:为联邦议会各委员会和政府各部提供法律咨询;负责起草和审议有关法律法规;主管司法行政业务并就政策和行政法规提供咨询,保护和加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对刑事犯罪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并对罪犯进行改造;保护澳大利亚国家安全利益;为澳大利亚及国际间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为政府机构提供可行性法律服务。

在联邦政府中,司法部长作为内阁成员,领导司法部的工作,负责政府最高层次的法律事务,对日常的司法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同时,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Attorney-General)。总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对刑事犯罪的起诉工作,但实际上这一工作,大部分是由总律师或司法部内其他官员来承担的。司法部下设机构主要有:

政府律师局(Australian Government Solicitor)。其主要职责是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提供商业法律法规,促进法律职业的发展,以及为联邦政府和各政府机构提供法律信息服务。

法律政策服务局(Legal policy and services)。负责向总检察长提供有关法律政策的建议,负责法律起草工作,以及为联邦政府部门之间的法律协调工作提供建议。

社会事务局(Community Affairs)。它的职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援助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服务,二是破产和托管服务,对破产事务进行管理。

社会保护局(Community Protection)。负责国家安全法的贯彻执行和安排安全保护活动,以及对澳大利亚高级官员和重要人物的安全保护;司法部内法律实施机构的协作;提供有关军火及非法毒品方面的政策和建议;打击暴力和刑事犯罪;向总检察长提交年度刑事犯罪的总体估测,法律实施计划,以及有关控制诈骗等问题的年度报告。

此外,司法部还下设一些其他部门,分别负责人权、行政审查等方面的工作。

二、澳大利亚律师制度

澳大利亚的律师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源于英国普通法系,带有普通法系的某些特点,如律师分出庭律师(Barrister又称大律师)与普通律师(Solicitor小律师)。二是由联邦国家的特点所决定,各州和地区的律师制度不尽相同。律师从业也是以州为单位的,如果律师要在不同的州执业则需要具备不同州的资格条件。

在澳大利亚,完成四年的大学法学专业教育,通过大学的各项专业课程的考试,再经过12个月的实际工作训练,从律师协会领取执业许可证(执照),即可成为律师。但这些人还必须接受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雇佣,工作二年后,才能作为独立开业的律师。律师协会认为申请人具备了法律大学本科毕业的资格,又经过了12个月的实际工作培训,就发给执照。有些州规定,要取得大律师资格,还要经过一种由州大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考试。

在澳大利亚,政府部门对律师的管理是通过有关立法。如首都地区就有《法律工作者法》(政府的立法只是对律师制度方面作大的原则的规定,有关律师自己的行业行为规范还是律师协会自己制定,如《律师手册》)。除通过法律外,政府机构不直接管理律师和律师协会,可以说,律师协会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政府与协会间的关系在不同州有不同的表现。在新南威尔士州,律师协会是一个独立的组织,但还要接受政府的一定程度的控制。如律师协会在行使管理律师职能时经常要考虑政府的意图;律师规章的生效也要经过司法部长的批准;律师协会可以管理律师信托帐户的基金,但动用该基金的钱时需要司法部长批准;会费收多少也要经司法部长同意。

澳大利亚各州都有两个律师协会,即大律师协会和小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由各州和地区法院和律协负责行使。有关律师的大量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州律协,如执照的颁发、制定律师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对律师进行一定的惩戒等。州法院对律师的管理主要有两项,一是对律师资格进行认定;二是对严重违纪的律师实施较严重的惩戒。

除私人律师外,澳大利亚有为数众多的政府律师。首都地区的政府律师主要集中在司法部(一些资深的政府律师实际上在某一个政府部门工作,但其编制属于司法部,所以,他在从事业务时要接受司法部的指导而非所在部的指导。这种情况现在也有所改变,目前,整个联邦政府雇佣了2000名律师,其他政府部门也都雇佣了律师为其服务)。司法部里有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这个部门有600名律师、1200名后勤人员。政府律师的职能是为政府部门(包括联邦议会、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不介入政府部门的行政事务。政府律师还包括律师援助署的律师。每个州或地区都有一个法律援助署,雇佣一些律师为那些请不起律师的人服务,这些人的工资由政府支付,是政府的雇员。

在澳大利亚,小律师大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形式。但大律师则是个人开业,不成立律师事务所。

三、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

澳大利亚现有法学院28所,法学院的办学宗旨明确,就是培养职业律师。澳大利亚的许多议员、州长和其他部门的负责人都是从法学院毕业的。法律毕业生除从事律师工作外还广泛从政、从商和从事其他管理工作,因此法律在澳州是个很受欢迎的专业。

澳大利亚法学教育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和律师职业教育培训一体化。联邦规定其他专业本科修学年限大多为三年,但法律本科学制为4年,法律双学士学制5年。学生毕业如选择律师职业必须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一年的实习或到专门的教育机构接受7个月的法律实践培训。这是一种一体化的教育培训体制,后者是律师的职业教育,也是本科教育的延伸,这构成了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显著特征。二是教育的大众化、社会化和国际化及开放办学,澳州法学院既招收应届毕业高中生,同时还运用信息技术面向已有职业的从业人员和海外实行远距离教育,使澳州的法学教育具有大众化、国际化和开放性。三是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教材、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的教育制度。即不论是应届高中毕业生,还是从业人员,不论是在校生,还是校外生,实行统一的规格要求,统一的教材、统一的大纲,一样的标准要求,发同样的毕业证书的教育制度。四是由社会对学校进行评价。即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毕业生的质量等由社会的中介机构(如教育评估委员会、毕业生就业委员会)和用人部门来进行评估,而不是由学校评价自己。

四、澳大利亚司法鉴定制度

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主要受其《刑法》、《证据法》、《验尸官法》和《司法鉴定程序法》等法律的规范。自1995年联邦制定《澳大利亚联邦证据法》以来,各州和特区均纷纷制定适用于本州特区的《证据法》和《司法鉴定程序法》。在鉴定实施方面,除火灾、尸体鉴定依《验尸官法》由验尸官(更准确的应翻译为验尸决定官,并不具体从事鉴定技术工作,澳大利亚法律规定验尸官必须是律师出身,熟悉法律实务操作)决定外,其余均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鉴定的启动权由当事人掌握。

澳大利亚实行鉴侦分离制度,侦查部门不做鉴定,除犯罪现场痕迹、文字笔迹、枪弹验证等由隶属于政府的警察科学服务局进行鉴定外,一般都由警察收集检材后委托专门的研究所或大学实验室进行鉴定。

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享有很大的权力,但原则上法官并不主动收集证据或选择证人,只是最终决定证据的采信。对于诉讼双方提供的专家证人、证据,法官一般从以下原则出发作出判断:是否需要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出庭专家是否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专家是否能公正地从科学角度出发向法庭提供意见等。

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管理机构主要有:澳大利亚联邦国家司法鉴定研究所(NIFS);澳大利亚联邦国家测试认证中心(NATA)。在澳大利亚,警察局、政府部门、大学和私人研究机构均可承担司法鉴定的任务,并各有侧重。主要机构有:临床病理学及医学研究院、维多利亚法医学研究所等。

五、澳大利亚民间调解制度

澳大利亚十分重视纠纷替代解决方式,从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成立了全国非诉讼调解理事会,协助政府制定调解政策,指导调解工作。截至2000年5月,已召开全国调解大会五次。1999年颁布了联邦治安法官法案,鼓励适用恰当的方式解决纠纷,明确了使用替代解决方式的条款,同时对替代解决方式没有规定特定的程序。这意味着赋予联邦治安法官最大的权限,以决定何时、采用何种方式解决特定的纠纷案件。法案还授权治安法官允许民间团体参与纠纷调解。同时规定治安法官服务处有义务倡导人们使用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尤其是家庭法领域。澳大利亚政府认为,调解制度是较为经济和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澳大利亚,调解机构多为民间组织,经费筹集上既有政府资助的,也有民间经营的。调解的范围涉及商业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公民与政府纠纷等。法院也进行调解,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近年来,澳大利亚十分重视民间调解,鼓励利用调解等替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

六、审判制度

在澳大利亚法院体系的组成和运行过程中,法官居于中心地位。

法官的任命权一般说来是一种行政权,高等法院的法官由联邦政府任命,州法院的法官由州政府任命。法律对任命的合法性规定了一定的标准,主要是在一定的管辖区内被批准或从事律师职业的期限。大利亚法官的任期基本上是终身制,现职的法官,除了由于议会两院的弹劾而免职外,除非由于不端行为,可一直任职到退休年龄。

澳大利亚的法官一般包括:司法官和治安官(magistrate and Justice of peale)、法官(Judge)、首席法官和首席大法官(Chief Judges and Chief Justice)。

澳大利亚法院的组织结构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大系统。联邦法院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联邦专门法院。澳大利亚各州的法院都是独立的,不同的州,其法院设置和名称不尽相同。维多利亚州的法院系统主要包括:治安法院、区(县)法院、最高法院。

七、澳大利亚检察制度

澳大利亚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其检察机关主要是联邦检控署。“检控署法案”第8条规定,总检察长有权对检控署下达指示,但指示下达之前需与检控署长商量。另外,任何指示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和在每次国会的15天会议期间宣布。

检控署不是侦察机关,它只能在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或其他侦察机构介入侦察活动以后才能开展工作。不过,检控署经常对侦察活动,特别是对一些大案要案的侦察活动提供法律建议和其他协助。在澳大利亚,主要的侦察机关是指联邦警察局,全国犯罪控制署,和澳大利亚安全委员会。检控署则从这些不同的侦察机关的侦察活动中获得证据并向它们提供法律建议。

整理者:JAC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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