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
美国惩治职务犯罪的机制与经验

作者:兰志勇(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教授)

资料来源:《人民检察》2008年第10期

金钱腐败是最引人注目、最容易定罪的腐败行为,但是,金钱腐败远远不是公务员腐败的全部,与金钱没有关系的渎职、侵犯正义和公民权利,有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更加难以管理和控制。在此,通过分析美国“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以及林肯借贷银行案例来考察美国高层官员非金钱腐败和犯罪事实,研究制衡职务犯罪的机制和方法,以寻找有益的借鉴。

首先,对行政官员和有权力的政治人物进行监督和制衡,是社会公正和社会发展的必需。尼克松为了个人的名誉和再次当选总统,不惜违反宪法精神,做出损害公民权益的事情。里根为了追求党派利益和意识形态偏好,不惜铤而走险,违反法律。而美国议员,在接受政治捐款以后,努力为保护大财团而侵害百姓利益。“林肯借贷银行案”也是一桩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大案。它不只是一桩作为企业的林肯借贷银行经营不善的普通案例,而是一桩赤裸裸的官商勾结、舞弊营私,利用政治权力干预正常行政程序以转嫁损失的案件。尽管美国行政舞弊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比较起来不是最多的,但也并不鲜见。上述几个案例清晰地说明,不论一个人的职位多么高,地位多么显赫,才华多么卓著,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他还是有可能会出于个人的目的做出一些损害公共利益或原则的事。

其次,金钱腐败并不是腐败的全部。在社会物质生产能力不够发达,社会变动比较大,制度设计不够理想,公务员收入不合理的情况下,容易产生金钱腐败。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有过严重金钱腐败的时期,美国、日本皆是如此。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合理化,金钱腐败的情况会逐渐减少。不过,对社会危害更大的还有渎职、妨害社会公正、侵犯公民权利等职务腐败和犯罪,需要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金钱腐败增加发展成本,减缓发展速度,而妨害社会公正和侵犯公民权益的职务腐败,则直接妨害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再者,行政制衡制度的运行,需要精心设计和管理,否则花费巨大,却得不到好的效果。尼克松“水门事件”等一系列事件促使美国国会在1978年通过了“独立检察官法案”,成立了对司法部长和国会负责,可以直接提交报告给国会的临时独立检察官办公室。独立检察官由哥伦比亚地区上诉法院的特别小组任命,可以不受预算和时间限制,调查高管的职务犯罪行为。但这一制度也可能被滥用,浪费国家金钱,成为党派斗争的工具,消耗官员的工作精力。因此,在法案1999年到期后没有继续,而是回归到“水门事件”以前的基本制度安排,被司法部特别法律顾问办公室替代。这也说明,监察和制衡的程序性也非常重要,管理不当,会引起不良的行政和违反正义的后果。美国比较重大的职务犯罪监察工作,基本通过法院系统解决。可以公开审讯,也可以采用庭外谈判。

上述案例说明,要有一个廉洁、公正的公共管理体制,要控制与管理好一个现代化的公共管理体系,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西方反腐败解决问题的方法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在反腐败的过程中,注意监察成本,见好就收,矫枉不过正。事情的合理和正义性,是现代管理体制追求的最终目标。

美国的地方政府,往往没有专门的监察机构。小的问题在人事部门和管理部门解决,比较大的触犯刑律的问题在法庭解决。反腐机构不多,但是效率和成就不减,这就是制度的力量。

另外,在监察和追求公正的过程中,公众和媒体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还要注重媒体和公共监督的作用。

同时,除了制度、措施和公共监督外,还要有一批有觉悟、有思想、懂得工作程序与宪法精神的公务人员,这才是人民民主权益最重要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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