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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秋红:实现法律监督现代化的基本路径

作者|熊秋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来源|《人民检察》2023年第11期(第51页)

从体系化思维的角度来看,法律监督现代化既包括法律监督理念和体系的现代化,也包括法律监督机制和能力的现代化,前者相对宏观,后者相对微观,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实现法律监督现代化的基本路径。 

一、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为法律监督现代化提供理念指引 

自从宪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以来,“依法监督”成为最为基础性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理念。但是,“依法监督”仅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划定了底线,“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以人民为中心”“高质量发展”等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监督回应社会发展需求的特征日趋明显,法律监督理念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反映出法律监督理念的时代特点和丰富内涵。一方面,法律监督的制度发展和实践探索为法律监督理念的更新提供了现实土壤;另一方面,更加丰富和日益完善的法律监督理念又为法律监督现代化提供了理念指引。 

二、法律监督体系现代化为法律监督现代化提供体系框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检察改革和检察实践中, 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目标,将检察业务分为“十大业务”,重塑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是历史和实践交互作用的产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但该体系在实践中始终面临如何“补 短板、强弱项”的难题。在理论上,关于不同级别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设置等问题尚有待加强研究。

三、法律监督机制现代化为法律监督现代化提供机制保障

法律监督机制现代化主要指的是检察权的运行机制现代化,这种运行机制包括外部机制和内部机制两大组成部分。从外部机制来讲,指的是检察权与其他权力、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外部关系,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的关系以及法律监督活动中的社会参与等。 从内部机制而言,指的是检察权或检察机关的内部关系,如“四大检察”协同履职、综合履职和能动履职;“十大业务”部门如何相互衔接等。关于法律监督机制现代化,其讨论的议题“点多面广”,需要久久为功。

四、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为法律监督现代化提供能力支撑

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主要指的是检察官和检察机关的履职能力现代化,包括政治、业务、道德三个层面的要求,要求达到法律监督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官主导与数字技术辅助的有效结合,最终以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公信力作为总体目标。近年来,在检察改革和数字技术的双轮驱动下,法律监督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拓展。关于数字检察,针对地方检察院法律监督智能系统研发遍地开花的局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和引导工作,避免社会对该项改革提出投入与成效能否成正比的质疑。数字检察改革目前尚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未来要考虑从数据、算法和系统三个层面对其进行精细化规制。对于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而言,没指标不行、唯指标不行、虚假指标更不行。但是,应当认识到,对案件质量进行指标化评价存在局限性。数字本身是中性的,但是将其应用于管理时,需要对其进行正向赋值或负向赋值。此外,指标化管理还面临执法的标准化与个别化之间的矛盾。鉴于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管理的局限性,该管理体系在功能上应当偏重于指导性、监督性、比较性等,弱化其竞争性,保障其服务于提高检察官的办案质量,防止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功能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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