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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何处寻觅刑事诉讼的中国知识:打造自主知识体系的若干思考

来源|《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

作者|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积极探索中国特色法学应对各种挑战是当下法学界热议的话题。作为长期关注、研究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的学者,笔者拟以刑事诉讼知识体系为例,反思、回应打造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所面临的全局性挑战。具体而言,第一,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是否存在自主的知识体系?第二,为什么需要打造自主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第三,应当构建什么样的以及如何进一步建设自主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



一、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的现实特征

     为了更好理解我国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需要从其现实特征来把握。纵观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可以发现其具有变化性、多样性、悖反性的特征。

(一)知识体系的变化性

    1.变化性首先体现为知识体系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整体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是刑事诉讼知识体系的基础,而随着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以及受域外刑事诉讼理论、话语的引入和国内学界长期的理论建构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知识经历了由碎片化逐步走向体系化的过程。在1949至1978年间,我国虽然制定了包括《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逮捕拘留条例》在内的一些法律规范,形成了有限的法律依据,并进行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筹备。但由于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交替盛行,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设受限,且学术发展乏力。1由此,这一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呈现碎片化的总体面貌,体系化、科学化程度不足,未能形成逻辑一致、内容全面的知识体系,相应地缺乏对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司法的系统性研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刑事诉讼的制度建设与实践开始恢复发展,制定、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迫切需要带动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复苏与蓬勃发展。随着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贴近立法的简单注释成了刑事诉讼知识的主流生产方式,奠定了刑事诉讼知识体系的基础。虽然仍存在研究人员不足、研究内容不够全面深入、学术话语不彰等问题,但碎片化的刑事诉讼知识在《刑事诉讼法》的统合下实现了初步的体系化建构,例如,刑事诉讼统编教材便是其中一种重要表现。2尔后,一系列因素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刑事司法改革开始推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签署、《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类文件对立法规范内涵的丰富等,使得中国刑事诉讼知识的体系化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一些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制度和基础理论以及它们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得到了较多的研究,并具有了相当程度的自治性。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刑事诉讼知识的体系化与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不断丰富成熟的步调基本对应、一致,但学术界强调以基础性理论范畴为基点,对刑事诉讼知识的体系结构进行重构的努力也在推进。3由此,可以预期更具有学理性、独立性和逻辑一致性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将长期、持续得到构建,从而可以用更抽象化、理论化的方式来解释和评价刑事诉讼法规范,为刑事诉讼教义学的发展提供更为清晰的理论框架。

    2.变化性也体现为知识生产从注释式到“想象”式再到经验式和技术式

    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因知识生产主体、生产目的与生产方式等因素的变化而表现出明显不同的特征。

    第一阶段,基于法律文本的注释式知识盛行。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初,知识生产责任主要由立法者与学者承担,生产方式是亲近立法制度、以解释法律条文为宗旨的简单注释。生产的重要目的在于阐述立法精神,向社会介绍、宣传刑事司法的基本知识,即基础性的刑事诉讼注释式知识。由于理论体系尚未完整建构,这种较为简单、粗略的注释式解读时常偏重于文义阐释,缺少基于一定诉讼法理包括诉讼“元理论”在内的学理式深刻论析。4

    第二阶段,基于比较法学视野的“想象”式知识兴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在多个领域逐步与世界接轨。相应地,比较法研究范式得到更为频繁的运用,大量域外刑事诉讼理论和具体制度也开始进入学者的视野,这对于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刑事诉讼法学者不仅对多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还提出了诸如诉讼价值、诉讼目的、诉讼构造、诉讼职能等一系列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范畴,并对具体制度与理论的中国具体运用按照自己的理解展开了相应的讨论。5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比较法研究逐步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种主流方法后,6域外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理念、具体制度、专业术语、研究方法,批量化、规模化地进入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知识系统,从而催生了以域外为关注重点的刑事诉讼知识话语。这种知识话语带有一定程度的“想象”色彩,不仅对域外制度的系统性研究有限——比较对象偏重于英美法系,对其所比较国家的刑事诉讼运行实践时常缺乏全面、真实的认知,7特别是对一些重要制度所根植的场域结构与适用情境缺乏充分了解。同时,结合比较研究成果,一些学者致力于发现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呼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为刑事诉讼司法改革建言献策。由此,导致一些以域外制度为参考对象的改革方案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实践中可能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

    第三阶段,面向实践的经验式知识产生。近二十年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逐渐重视知识的实践性,开始进行经验研究以回应学术、立法与实践的分离现象。部分学者重新考虑我国的现实问题和法律发展道路,逐步应用偏向经验研究的社科法学、实证研究等方法,借助社会学、经济学等外部视角,利用社会科学甚至统计学、计算科学等自然科学工具来观察并审视刑事诉讼活动,强调对制度实然状态的把握与分析。从而尝试在知识生产上对相关问题做出经验性回应,以期摆脱域外法学的支配性影响而逐渐走向自主。得益于新出现的学术资源、互动关系和立法方式,8这些变化推进了学术与制度的良性互动,从而有利于学者更加深入地认识、解释实践,并提出本土化的理论来指导实践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些知识生产者关心、贴近制度实践,并应用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方法和理论工具,生产出了具有一定创新性、解释力的本土化标志性概念。9但一方面,这种研究立场尚未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普遍主流;另一方面,其通常是针对某些规范、制度或者司法改革所形成的经验性知识,往往没能转换为具有更强学术意义和理论性的知识,而且提炼出来的概念时常处于个别的、孤立的“概念孤岛”状态,未能经由严密的逻辑推演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10

    与此同时,基于法教义学范式的技术式知识勃兴,在第二阶段,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过于关注理念、模式、主义等价值层面的抽象研究、比较借鉴和立法修改,缺乏对实践问题的积极回应和理论供给,导致知识无法有效指导实践。11为了解决这一弊端,部分学者致力于搭建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实用桥梁,开始转向强调将“宏观问题微观化、价值问题技术化”的刑事诉讼法解释论和法教义学。12这种技术式知识也超越了第一阶段的注释式知识,其不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字面文义,而是强调刑事诉讼法的整体性、系统性,充分运用多样化且精细化的解释方法,以寻求更深层次的学理解释。由此,理论研究更加聚焦于司法实践所面临的法律适用及其法理解释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知识体系的转型过程是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变迁相对应的。13总体而言,这种朝向技术化、精细化的法教义学方法为搭建一个精致且成熟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知识打造主体与类型的多样性

    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是由多种主体互动博弈与合力推动而发展形成的,呈现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形式互动化、回应性强等特征,其打造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诉讼参加人、知识精英以及代表民间力量的各类主体。14不同主体基于不同机制生产出了不同类型的知识,但各方主体的话语地位并不均衡,其中,立法机构及法学家的主张最为凸显,而司法机构、诉讼参加人在司法运作过程中虽逐渐创造了自己的话语,影响力却相对有限。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刑事诉讼制度操作者的司法机构,通过制定各类中、微观层次的操作规范,进行创新性的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实践样态。其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有一致,也有不同甚至存在冲突,可表述为“行动中的法与法律知识”。但这些知识长期处于主流知识体系的边缘,往往零散、个别、区域性地隐藏于司法机构的操作方法、司法习惯和裁判规则之中,难以被归纳总结以形成概念、规则和原理,更遑论体系化构建。但随着司法机构开始重视,并通过著书立说、学术竞赛、发布指导性案例、推行改革试点等方式加以梳理提炼,这些实践及其相关理论解说开始具有一定影响力。这在近年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起、推进的包含刑事庭审实质化、速裁程序、案例指导、认罪认罚从宽、企业合规不起诉等刑事司法改革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上述主体所塑造的知识话语有所差异,大致可分为权利导向和权力导向的两个体系,前者主要以学院派为代表,后者主要为司法机构所应用。15权利话语主要是从保障人权的基点出发,参照域外的刑事诉讼法治话语和国际标准来建构知识体系,同时审视官方的立法和司法,其存在本土化程度不足、脱离实际等问题。权力话语则往往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打造并应用一种官方化的实用话语体系。在近四十年的实践中,这种权力话语已经逐渐形成一种自生自发并持续自主运行的机制,其既有正式的制度性表现,有时又与正式法律制度有所差异,相对应的权力手段往往易于行使,且更加契合司法主体的现实需求。16需要说明的是,两种话语体系并行不悖,无高下之分,所生产的知识也没有主从关系,各具合理性和优势,也各有值得推 敲之处。但是刑事诉讼(特别是对抗型诉讼)中的国家机关与被追究者之间存在较为激烈的利益冲突,这使得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不可避免地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因此,对于这两种异质甚至一定程度上对立的话语体系,需要结合具体时代背景、各方主体的需求等因素作出取舍,以实现取长补短、相互融通的理想愿景。

    (三)知识话语与实践的悖反性

    在某种意义上,知识最初都来源于实践,因为几乎所有的法学知识都是对具体历史语境中社会法律实践的理论编织,其中都融合了特定历史主体的知识前见、价值判断和实践立场。17应当认为,相比于一些试图简单移植域外法律制度和法理的知识,司法实践在实际运行中磨合了中西方知识,并逐步构建起一种带有中国主体性抉择的法律体系,18基于此产生的知识更能显示中国刑事诉讼真正具有长远生命力的规律和走向。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话语与实践、预想效果与实际作用上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整体上时常呈现“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相悖的现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些刑事诉讼学术研究存在本土主体性淡薄的问题,导致话语与实践之间出现明显的悖反。笔者将之归因为“法学研究的想象式格局”,其往往表现为颇为流行的批判式研究:对中国的制度与实践缺乏基本的认识与把握,过度重视域外立法文本、制度和理论,并以之批评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多主张以域外的价值与理念来改造中国刑事诉讼,并希望构造一幅形同域外的刑事诉讼图景。但问题在于,所谓“域外的知识”,或来自于学者对域外具体制度一知半解、有剪裁的认识,存在着因主动误导和被动误读所产生的错误。事实证明,长期与实践不相匹配的“想象”的知识体系会导致三种不良结果:第一,将不成为问题的实践视为问题;第二,所提出的对策不具有充分的操作可能性;第三,抑制了具有中国特色且有益的制度实践。可见,这种基于想象的批评难以为实践提供有效指导,难以对法律文本和制度实践进行可操作的理论加工,其所构建的话语不易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广泛的认同和接受。例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英、美、日本等国奉行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将全案卷移送制度修改为主要证据移送制度。但实践中,由于法官仍然可以在庭前接触“主要证据”,因而它未能实现切断控方证据对法官形成庭前预断的影响以避免庭审虚化的改革预期。由于未能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缺乏配套的证据开示制度,它反而降低了庭审的效率与公正性。

    需要指出,在话语体系的构建上重权利话语而轻权力话语的倾向也加剧了知识话语内容与实践的悖反。权力导向的话语体系时常体现中国刑事诉讼的特殊性,有时更贴近司法实践的需求,故许多内容是难以运用域外理论和规则来解释的。在本土学术主体性尚未充分确立的情况下,其容易被认定为不符合法治原则、有违理论逻辑。这导致一些在实践中形成的我国刑事诉讼特色只沦为学术研究的批判对象,而没有成为理论创新的资源。所以,权力导向的话语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学界忽视或轻视。与之相对,对权利导向的话语体系本土有效性的认知与反思则有所不足,尤其是其在我国语境下如何为立法者、司法者接受并成为可操作的实际规则,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二、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需要迈向自主化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19所谓自主就意味着不依赖其他系统而形成自身特有的概念、理论、体系,其中特别要处理好知识的独立性和通约性的关系。而知识体系的自主化,就是指从中国本土、中国实践、中华文化中产生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知识体系。因此,加快构建中国刑事诉讼的自主知识体系,既是促进我国刑事诉讼自身发展、屹立于世界法学之林的迫切需要,也是为全人类提供刑事诉讼发展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必然要求。

    (一)迈向自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知识体系转型的要求

    基于前文的分析,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造成了当下一些重要刑事诉讼学术主张与实践相悖离的现象:其一是研究立场偏离了对我国制度与实践的共情,学术自主性尚未形成;其二是话语表达未能实现本土化,知识体系的解释力、原创性、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不足。对此,迈向自主的知识体系,可以增强知识生产与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的独特性需要的匹配程度,使知识体系能够有效地理解、解释、指导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以良好匹配、有效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完善。

    1.立场:需要从疏离走向贴近中国的制度与实践

    立场是指研究者认识和处理问题时所处的地位、态度。立场不同,研究便大相径庭,从而会对同一经验事实得出不同的认识和判断。建构者如果没有明确的建构立场、研究目的,就不可能建构逻辑一致的法学知识体系。20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是伴随探索、建设中国式法治的长期本土实践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系列机制均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时也有对国际刑事诉讼规则的适度参考、吸收。正因为所具有的本土独特性,在运用域外知识和理论来解释中国刑事诉讼的制度与实践时,往往显得捉襟见肘或者文不对题。但若以本土开放与动态变化的实践以及伴随而来的各类具体应用场景作为知识生产的场域,则将为中国特色刑事诉讼的知识创新提供巨大空间和不竭资源。21正是在这种具有独特性的制度与实践的基础上,我国正在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22并形成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平衡等中国式理念。23其实,诸多具体的程序机制也彰显了本土特色,例如职务犯罪的特殊追诉机制、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等。

     然而,就研究立场而言,当前一些知识生产相当程度上是基于“想象的图景”来构建的,以域外知识为中心来认知、批评和改造中国,而未能立足于认知、理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独特性、合理性的角度,从中国当前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等具体情况和特殊背景中发现问题、构建理论。简言之,从“现实的图景”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的制度与实践尚不凸显。

    2.话语:需要从忽视走向使用本土概念和原理

    知识生态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一个是基本范畴与逻辑,一个是独立的话语体系,而前者必须通过后者表现出来。24一个国家的话语体系就是以本国语言文字对由诸多概念、理论、信念和经验所组成的思想体系的系统表达。25话语体系是一个学科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话语体系的独立、成熟标志着学科的独立、成熟。独立话语体系的缺失将导致学术“失语症”,这表现为研究者很难用本土化的语言来提炼概念与原理,难以达成学术共识以进行交流和争鸣,从而也难以提出原创性的理论与思想。特别是法学更需警惕一刀切的话语普适性,应适当强调知识和话语的地方性。26对法学话语的生产而言,其原初语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研究目的、话语风格甚至表达策略。27凡此种种,有许多事例为证。例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就属于我国刑事诉讼的本土性知识,其凝练并塑造了我国刑诉程序中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易于为司法操作者与社会大众所掌握。

    显然,当前一些中国刑事诉讼知识未能依靠本土化的话语体系来充分表达思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解释力不足。当前一些知识尚未做到准确、系统、全面地表达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的实际原则、制度和本质特征,反映研究过程中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核心价值、基本概念、关键术语、理论和学说等。28二是原创性不彰。当前一些知识缺少由中国首次提出或者发展的反映中国国情的法学概念、理论和思想,难以体现中国对世界法学话语体系的创造性贡献。三是可理解性、可操作性不足。换言之,司法的操作者与社会大众,仅依靠学者生产的知识体系往往不能正确把握法律制度,展开有效的实践,而需要结合自己的生活、工作经验来把握。这表明这些法律知识与制度运作的真实需求不相匹配,于是时常出现理论与实践的悖反,知识体系无法起到调和差距、凝聚共识的作用。

    (二)迈向自主是大国竞争背景下掌握学术话语权的需要

    当前的大国竞争不仅体现在经济与军事上,也体现在制度与学术上。然而,中国刑事诉讼知识在走向世界,参与全球化知识传播和竞争的过程中,却在某种程度上可能面临着学术话语权旁落以及国际认同度和影响力不足的挑战。相应地,迈向自主则能够推动知识体系更全面地展现中国刑事诉讼的特色制度实践和理论,传达中国独特的刑事诉讼思想。在国际话语体系竞争中,应当以域外所能理解的方式彰显中国制度的独特性、成功性,而不是以域外为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辩解式的论述。

    1.学术话语权长期有限

    长期以来,中国在世界上的形象某种程度上是“他塑”而非“自塑”的,中国在国际上有时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29本质上,争夺学术话语权就是强调知识的自主化和话语的本土化,因为“一种特定的话语命名一个行为或事件,从而解释该事件的意义并确定其背后的动机是一个行使权力的过程,每一种命名都预示着一种解决方式”。30如果由域外来界定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或者将外国的话语体系套用到中国的实践上,便相当于将自主的定义权和解释权拱手相让,其后果从“法律东方主义”31便可见一斑。显然,我国刑事诉讼知识生产的“想象式格局”加剧了学术话语权有限的问题,这导致知识体系缺乏对域外知识体系的反思和重构,不能充分助力于体现中国对发展人类刑事法治文明新形态的贡献。

    2.刑事诉讼知识的国际认同度、影响力不足

    从本质上看,学术话语权与知识的国际认同度、世界影响力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当前,在世界刑事诉讼法学界发出中国声音、建立中国的学术话语权正面临挑战。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在自我认知上还未完成从“学生”到“老师”的角色转变,往往不重视也不能及时总结中国模式的基本特征与成功经验,尚未充分打造一种能向域外介绍中国实际,阐释中国成功,使他人重视、尊重、认同中国刑事诉讼实践与理论的知识体系。这样就很难避免域外因为不了解和误读而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实践产生误解,更遑论使中国成为其他国家的学习对象。尤其是刑事诉讼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财产权利关系密切,更容易受到域外的关注,如果中国在这一领域丧失学术话语权,那么可能在国际舆论中处于不利地位,32从而不利于提升中国刑事诉讼知识的国际认同度和影响力。

    此外,由于不同法系诉讼制度融合与刑事诉讼国际准则日渐成熟,跨国跨境犯罪的常态化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需求,以及经济一体化对刑事法治统一的需求,33全球化正在推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的交流、互鉴,例如诸多国家为追求诉讼效率便带来简易程序、非正式庭审化的协商性司法普遍兴起。在此背景下,我们也应当重视中国刑事诉讼知识在协商性司法、刑事诉讼国际准则变动、国际刑事诉讼合作等领域中如何做出贡献并获得关注、认同与接受,取得与中国大国地位相应的国际影响力。


三、如何打造成熟的刑事诉讼自主知识体系

    客观来说,我国当前已经有了初步的刑事诉讼自主知识体系,尽管其仍不够完善。无论是当下还是未来,要构建一个成熟的自主知识体系 34还需要在如下方面发力。

    (一)意理:强化学术研究主体性

    选择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特色”的研究和话语构建才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时代背景下,我们只有加强学术主体性意识,建立更强的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研究自信,对我国问题的所有相关语境条件始终保持高度敏感,通过有效地吸纳和解说我国的成功经验,才能够使得自己的研究更具有吸引力和召唤力。

    建立有主体性的社会科学是中国社会科学本土化的目标。35就刑事诉讼法学而言,视角转变是加强学术主体性的重要途径,即要将域外视角来审视、评价、裁剪中国的制度实践,转变为用本土视角来发现、归纳、总结中国的制度实践。这要求我们正视“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独特刑事诉讼实践,意识到这一探索性事业存在许多未知领域,需要在实践中大胆探索,主动挖掘中国刑事诉讼的成功经验,通过理论创新来推动知识体系发展。从正面的角度对中国本土实践进行理论提炼,摒弃理念先行的迷思,在问题意识上从“我们缺什么”转向“我们有什么”的追问,36并大方地将得出的成功经验和本土化理论传播向世界,与世界各国学者进行平等的、互有贡献的对话。

    本土学术主体性的确立要求立足于自身的文化土壤,直面中国社会本身的问题,在中国自己的历史脉络和发展轨迹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和域外的不同之处,借助域外理论无法有效解释的特殊之处,应当被视作理论创新的源泉,而不应简单地沦为被批判的对象。对这些特殊之处的社科法学研究与实证研究往往能得出具有中国特色、对中国制度与实践具有深刻解释力与强大引导力的理论。以中国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原则”在侦查阶段的运用为例,域外检察机关基本不具有法律监督职能,而中国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法律监督者与国家追诉者合一的定位。因此,研究者一方面需要探究检察机关如何在刑事诉讼中利用羁押必要性  审查、调查核实非法证据、检察建议等方式来监督侦查机关。另一方面需要探究如何兼顾、平衡这两种职能,以避免检察机关滥用权力。37再以“被害人当事人化”为例,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兼具证人和诉讼当事人的双重身份,法律承认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利益,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38这顺应了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世界潮流,但在制度设计上则体现出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理念,从而有助于构建一个本土化且行之有效的被害人权利保障知识体系。例如,我国将被害人陈述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同时作为实质上的当事人,被害人可以通过申请证人出庭、对被告人和证人发问、独立发表意见等方式实质参与定罪程序。39此外,“公诉—自诉双重机制”也可以保证被害人在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下独立起诉以维护自身权利,等等。

    需要特别强调,我们应当意识到多元主体的互动对刑事诉讼制度实践具有深刻而复杂的影响,秉持局内人与局外人并重的态度,以塑造新的研究思维。同时,需要通过与不同主体进行交流、沟通、分享,了解其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认识、价值判断、需求等因素,以突破单一的局外人视角,更具体、细致、全面地把握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格局与内在定律,把握不同主体在构建自主的知识体系中的正向作用。并且,还要建立沟通与对话的学术机制,与多元化的刑事诉讼知识生产主体共同促进刑事诉讼知识的体系化。以刑事诉讼主体研究为例,未来的研究应当重视对刑事诉讼中主体因素的深度挖掘和剖析,具体分析与司法主体相关的司法价值观、个体职业利益、司法能力等因素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刑事诉讼的运作,探究刑事诉讼中的“人”对具体纠纷解决的走向的实际影响机制,正确区分相关因素中的正面、负面性,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实践与发展变化的,从而构建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司法主体的规制和激励理论。40

    (二)方向:锚定我国制度与实践

    1.多元方法把握我国实践

    我国一些卓有成效的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为主体性和原创性刑事诉讼法理论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土壤和强有力的支撑。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的建构过程中,法学研究应充分关注实践、突出鲜明的我国立场,避免陷入想象的“概念天堂”。我们不仅要有本土化的问题意识,以我国真实的制度与实践为中心开展研究,还要根据实践的变化来审视既有理论和知识的合理性,从实践中寻求理论和知识创新的原动力,41从不断改革发展的刑事诉讼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以打造一种“活”的知识。为此,在方法论层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必须走出“比较法学”和“意识形态法学”等研究范式的藩篱,转向充分运用广义的社科法学包括实证研究方法,42以认识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为出发点,来寻求刑事诉讼制度合理化的可能路径。同时,应重视对不同研究方法的综合使用,强调法律实证研究、法教义学、法社会学等研究方法的交叉与创新应用,提倡实证发现与法学理论的对话和交流,43充分认识到不同研究方法之间本身即存在密切的关联性,相互之间可以互动、互补,并通过对话沟通提升各自的竞争力。44总之,我们需要将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结合起来进行知识生产。

    特别是,要重视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创新性研究。立基于刑事诉讼基础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是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司法操作与学术研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和根本问题。我们应当提出并论证某些基础性范畴和关键性命题作为自己的真正学术贡献,致力于生产我国自己的刑事诉讼基础理论,为其他国家提供新的研究样本、视角和成果,为其制度设计和学术研究提供理论支持。但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等基础理论研究的发展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停滞,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这既有基础理论自身抽象性和原则性使得研究难度大的原因,又与追逐热点的心态有关,但笔者认为探索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材料才是激活基础理论研究的关键。45

    2.深度提炼总结发展规律

    知识的生产是一个研究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规律的过程,其应当能够有助于发现、论析我国制度与实践中的普遍现象与规律。在正确把握制度实践的规律之后,知识体系应当发挥预测并合理解释制度发展态势、改革预期效果、指导实践与推进研究等作用。而且理论应当来自经验,高于经验。这就要求法学研究走向概念化,总结出普遍规律与发展路径,从根本上发现理论问题、创新研究路径、改进制度实践,而不能迷失在浩如烟海的经验材料和实证数据之中。我们应当在复杂的经验素材中提出假设性命题,在归纳总结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普遍规律的基础上,提炼出能适应现实且可操作的一般性概念、原理和理论,并从下层理论与概念中提出上层理论与概念,最终塑造整个理论体系。46通过对经验的普遍适用性做出令人信服的演绎论证,不断框定概念的适用边界,使其具有高度的解释力直至能揭示具体刑事诉讼现象的规律。这就要求我们从制度的全局出发,深刻把握制度主体的思想、行为与机制,并结合对具体实践在较长时间段内动态变化的深入观察。例如,特定类型犯罪的集中管辖机制、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等都是由地方法院首创并引发全国性改革的,那么就需要在把握相关改革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以前瞻性的视野来考察中国刑事司法改革中地方机构的作用,特别是首创作用是在何种约束条件下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产生、发挥的。47

    3.建构性地批评与反思

    我们要正视我国制度的现实性、合理性,总结规律性,发现优越性,但也要合理批评其中的问题。因为自主不等于完美性,主张发掘制度与实践的合理性,并不等于认为制度与实践都是合理的,应保留学者的清醒、必要的反思以及基于批评的建构职责。事实上,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同时面临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立本土模式和话语体系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同级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二审不开庭的审理方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采纳”等特色制度、机制和规则都存在一定争议,若不经严谨分析而一概作为成功经验反而会阻碍中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发展。因此,打造自主的知识体系切忌文过饰非,绝不能忽视实践中的不足与缺陷,甚至为明显违背刑事诉讼规律的实践辩护。但这种批评应当走出当前的窠臼,不能以域外标准和价值来作为评价中国制度实践的标准,具体判断必须基于中国本土的利益与需要,不能以实现外来的理想价值、达到特定标准作为基准。这种自主化的评判标准要贯彻于学术研究与实践改革的全过程,最终也应基于本土的需要和资源的限制来提出改进方案。

    (三)表达:打造本土话语体系

    1.总结实践话语风格和特点

    针对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中存在本土化话语不彰的问题,我们应当自觉地在研究中体现语言表达与思维方式的独特性。这要求研究者放下教育者、指导者的角色包袱,主动参与刑事诉讼实践,与司法机构合作开展研究。在此过程中,了解在实践中具有生命力的话语,研究和总结当前实践中为实务主体频繁使用的概念和理论的话语风格和特点,致力于利用本土资源来构建具有原创性的概念、原则和理论,从而改进相关概念和理论的表达方式。例如,笔者曾对“有效辩护”这一概念进行反思,认为这一话语的表达违背汉语语义上的通常理解,是在引介美国法中“有效的律师协助”(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时所作的不准确翻译,且与“尽职辩护”这一既存概念混淆,符合其本意的表述应当为“有效果辩护”。因为在中国刑事司法的语境下这一概念更符合实践需要,也更有利于辩护权的实质性保障。48更进一步,在话语使用上,研究者要保证语言内涵的学术性和思想性、概念范畴的易懂性、可交流性以及语言表达和思想的内在一致性。49特别是要选择易懂、本土化、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具有可操作性的话语来表达概念与理论,尽量避免过于复杂、哲理化、西方化、标新立异的表达方式。例如,应避免轻易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禁止双重危险”等非本土化、无本土对应物的外来概念。而要与法律操作者习惯的现实话语相匹配,并在不断整合的过程中完成体系化建构,使之能够成为实务主体在实践中得到普遍应用和学者在学术研究中取得普遍共识的话语体系。

    2.统筹内部外部本土化

    在历史和现实的维度上,当下的我国法学已是一种混合式形态,无论是思维方式,还是研究对象和话语方式,都不可能完全保持单质文化的纯粹性和传统法学理论的延续性,50而是处在传统与现代、域外和本土、马克思主义和域外价值的三重异质话语和知识的共同作用之下。有学者将此状态称为“知识联结难题”51。要破解这一难题并迈向自主和现代化,必须秉持开放融合的态度,对具体领域的知识区分出完全自主、以我为主、内外结合、共同知识的四个层次,52通过有差异的知识体系重建来承载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和价值理念。

    因此,可将刑事诉讼学术研究本土化分为内部本土化与外部本土化,前者即基于本土经验开展原创性的“发现性研究”;后者即以本土情境为参照对域外制度与理论展开的“验证性研究”,53二者不可偏废。事实上,在学术伦理和研究能力尚未达到较高水准之前,过度强调内部本土化和原创理论,可能会带来大量的学术投机现象,或者出现刻意追求中国与域外差别的去域外化。因此,在强调内部本土化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外部本土化的研究,对域外的知识和经验始终保持关注,不能对经过历史检验的域外经典理论完全弃之不用。

    但面对域外理论,我们的态度应当从单向仰视与借鉴转变为相互沟通与分享,并且还要改变对域外理论片面理解就加以运用的功利主义心态。不能将各种观念随意地联结起来,或者对各种术语作简单的比较,而要在特定理论、学说传统的语境下展开分析论证。54我们应该对相关域外知识进行准确、细致全面的梳理,以明晰该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制度基础和应用场景等内容,避免想象与误读。笔者就曾对被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不假思索就使用的“职权主义”这个经典概念进行了谱系性的知识考古,从而发现国内对相关概念的认识与其域外对应物之间存在诸多内涵和外延上的差异。55所以,应当结合中国的本土资源与社会现实,用中国视野来审视域外知识的经典论述和体系架构,从而以独特的中国经验来对相关理论作出证实、修正甚至证伪的回应。这一过程既能实现域外理论的中国化,为该理论的发展作出贡献,还增加了产生本土化理论的可能性。例如,“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中国刑事诉讼的本土化概念,虽然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易、英国的有罪答辩、德国的量刑协商等域外制度,但是对相关制度与理论进行了充分的本土化改造。可以说,其滥觞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其宽缓一面的发展,相当程度上是对我国坦白从宽等刑事政策的法律化。56其在中国刑事诉讼的具体语境下对制度目标、协商前提、协商内容和案件审理机制等内容都进行了选择、调整、发展和创新,缓解了其与原有诉讼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形成了一套中国式的合作性司法制度与理论。57

    (四)传播:增强学术国际影响力

    1.打造中国式理论增长点

    要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知识获得世界影响力,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就必须掌握国际学术话语权。学术话语权并非强制性权力,学术质量是形成学术话语权的核心要素,而创新性是评价学术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故而我们应当提炼真理性的话语,加强研究的感召力,以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和尊重,特别是需要关注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这意味着我们要重点研究那些为中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成功的制度和理论,因为它们具有高度的特殊性、差异性和本土性,往往能吸引域外学者。同时,这类研究也能为世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带来灵感和新的理论场域,甚至可能由特殊走向普遍,成为世界性议题,从而打造中国的理论高地和理论增长点,引领相关领域的学术争鸣。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自身优势,如能够充分把握,并归纳总结出中国本土化的理论学说,则有可能为世界刑事诉讼提供知识增量。第一,具有高效性。司法机构以时间为抓手,通过办案时间、审判管理、“案—件比”指标考核体系、简化程序、协商性司法等机制来保证司法的效率性。第二,具有低成本性。我国通过类职权主义模式来控制诉讼成本,使得刑事司法在起诉、审判环节整体处于一个成本可控的状态。第三,具有相当程度的质量可控性和稳定性。我国通过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的平衡以及建立相关制约机制来不断改善办案质量,并对诉讼质效设立专门的内部机构进行目标考核,推行目标责任制。第四,具有较强的多元互动性。在某种层面上,当下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各方主体不断追求平衡与妥协,通过制度构建形成了较为稳定与和谐的互动关系。

    2.提升世界性问题解答力

    世界影响力的获得与扩大必须重视全球化的发展进路。这就要求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以独立自主的姿态参与国际法学事业,加强国际交流与对话,讲好中国刑事法治故事,逐步在国际上赢得认可和尊重,形成中国学者的学术团体和发声渠道。更重要的是,要在世界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发表中国学者的意见和看法,提供优质的中国经验、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主动与国际社会合作,共同就相关法律事务展开合作,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在新问题中,数字科技与法治体系的深度融合为世界普遍关注的关键问题之一。因其必将推动人类社会规则发生整体变革、秩序重构与社会变迁,这就需要我们面向未来法治,以前瞻视野、科学预判和深刻理解来把握中国法治和世界法治的发展趋势及其客观规律。58这意味着要研究数字时代的刑事诉讼变革,着力发展一种在原则、机理、方式等方面明显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法的数字刑事诉讼法。59例如,实时通讯、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的应用问题,这些新技术可能挑战甚至打破传统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框架,其在侦查方式、审判模式、证据类型、取证存证举证质证模式与审查认定方法等方面都将带来新的变化。原有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地规制这些行为,经典理论也难以有效地解释和指导实践的发展,也就为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学者带来了新的研究领域。而且中国在此领域有技术优势和实践热情,60故中国学人更应有所作为。

    3.拓宽学术传播渠道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要获得国际话语权,最基本的就是要打造有效的传播途径和交流平台,来推广中国的学术成果。这主要涉及“听得懂”和“传得出”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听得懂”就是要让世界刑事诉讼法学界能够无障碍、准确地理解研究内容和理论主张。这就要求重视法学研究的翻译问题,例如一些找不到对应外语的中国原创的理论、原则、制度或概念,就需要译者根据含义或者相关背景,挑选合适的外文词或词汇把其表达出来。61同时,为了使中国研究能传播更广,还需要进行多语种的翻译,因此应重视法学专业外语人才的培养,以提高作者或译者的专业外语能力。其二,“传得出”就是要意识到法学研究的域外传播和交流需要资金支持和平台支撑。因此,国家、大学、研究机构和相关出版社应当持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提供专项支持,并且协助建立刑事诉讼法学国际交流平台,通过定期举行国际会议、出版国际性刊物等方式积极参与国际对话,以增强研究成果在国际上的传播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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