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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司法改革须从政治体制改革入手[访谈]

  作者:秦旭东 文章闻来源:财经网

 

 陈光中建言,司法改革的深层次推进必须从政治体制改革入手,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但是,中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只能稳步推进,操之过急也是不现实的

 

在2008年年末,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标志,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幕。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一轮改革是要落实中共十七大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也就是要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实际上,中共十五大、十六大的报告都已经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十六大报告具体提出,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强调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等。此后,中央有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

但是,陈光中指出,限于当时的条件,以及涉及政治体制和执政党的领导体制等复杂因素,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司法改革任务,虽然在实践中有所体现,局部有些收获,比如最明显的是死刑核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改革等也有一些尝试,但是从学者的眼光来看,改革的力度还不显著。

前述《意见》,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总方针。据了解,《意见》突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权力的监督,防止这些机关滥用职权,是贯穿其中的一个重要精神和原则。

例如,《意见》提出了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针对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采取的程序性制裁措施;提出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检察机关也有权监督和纠正;对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侦自捕制度,也提出了改革意见,等等。陈光中认为上述改革举措都是应当加以肯定和值得赞许的。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促进社会和谐,《意见》明确提出了要确立刑事和解原则、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对象采取宽缓的措施,陈光中认为这些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的精神。

但是,陈光中同时认为,该《意见》对于一些重大问题,或者基本上没有涉及,或者只提出了改革方向,而没有明确具体的改革意见。

例如,对于应如何进一步保障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诉讼权利,方案似乎涉及不多。2007年修改的新《律师法》规定了很多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内容,但因为没有配套的保障机制,加上一些公权力机关的不配合,目前难以落实。对这一重大问题,《意见》回避了。

而对于备受关注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据了解,《意见》只是确定要改革,名称上会用“违法行为矫治”来替代,但是在具体改革细节上有很多争议。争议的核心是,劳动教养或者未来的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权归谁?是继续归公安部门,还是归法院,《意见》没有明确说法。

陈光中认为,劳动教养属于较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国际通例,应由司法机关裁决。目前,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的规定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也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相背离。

存在类似争议的还包括看守所体制改革。《意见》只见改革意向不见具体措施。学界比较一致的呼声是,公安机关既负责侦查,同时又管理拘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不合适,看守所应该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但是把管理看守所的职权从公安部门手里拿出去,阻力很大,《意见》没有明确解决,只是说要完善看守所相关立法,健全监督机制。

而在政法经费保障改革方面,这次的《意见》明确,从中央到地方都会加大对政法机关经费的支持,但是保障的体制没有大的变化。陈光中说,要解决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除了改革人事管理制度,还必须改革财政的保证保障机制,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预算,消除地方对司法机关的控制。而现在的方案,主要是增加了中央财政对政法经费的投入,但没有明显改变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措施。

陈光中介绍,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过去在人事管理方面有一些小的改革动作。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一般是由同级党委提名,同级人大任命,后来要求提名后要征得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同意。最近一两年又出现了新情况,如法院院长和检察长频繁调动、异地任职。陈光中认为,靠异地做官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有一些作用,但不是治本之法。

陈光中表示,司法改革的深层次推进必须从政治体制改革入手,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但是,中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只能稳步推进,操之过急也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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