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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江、黄春玲、陈久红: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的实证分析----以重庆市实施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为例

【摘要】附条件批准逮捕是对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的一种发展和创新,对于预防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和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等具有积极作用。现行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可以在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跟踪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附条件批准逮捕;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监督;责任

Practical Analysis on the System of Conditional Approval on an Arrest

Taking the System of Conditional Approval on an Arrest in Chongqing as an Example

【英文摘要】The system of conditional approval on an arrest is a new institution developed from current arrest system.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eventing and striking down crimes,improving efficiency and quality of the work,preventing social strifes intensifying and maintaining the social peace,safeguarding the safety of the state and the society.Current arrest system has some shortcomings in the scope,conditions and procedures of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as well as the following supervision and bearing obligations procedures etc.and it can be improved in these aspects.

【英文关键词】conditional approval on an arrest;the scope of application;conditions;procedures;supervision;obligations

 

  所谓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调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先行批准逮捕;如果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调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的制度。该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9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逮捕质量标准》)第4条中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是对现行法律关于审查批捕制度的发展与创新,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的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既坚决打击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又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目前,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已经确立近两年时间。有关该制度的实施情况,笔者针对重庆市检察机关自2007年1月起至2008年5月止的案件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分析,归纳出其主要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办法,以期对健全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有所裨益。

  一、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自2007年1月起至2008年5月止,重庆市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共有108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共计147人。从总的情况来看,重庆市各级检察机关能够按照《逮捕质量标准》的规定,严格控制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的案件范围和数量,绝大多数办案单位在适用范围、办案程序和跟踪监督等方面均能依照规定办理,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根据案件统计数据结果显示,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的案件数量比例很小

  重庆市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共有108件147人,件数和人数比例分别占全市批准(决定)逮捕案件总数的0.75%和0.71%。这说明重庆市检察机关在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上控制比较严格,符合《逮捕质量标准》规定精神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二)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的案件涉及罪名较广

  重庆市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147人中,涉及的罪名有32个,其中涉嫌故意伤害、盗窃、诈骗、故意杀人、绑架、运输、贩卖毒品等六种犯罪的共计89人,占全部附条件批准逮捕人数的60.54%。这说明附条件批准逮捕的适用主要集中在这六种犯罪之中。

  (三)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后撤销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比例较小

  重庆市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147人中,撤销逮捕的有8人、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有3人,分别占全部附条件批准逮捕人数的5.44%、2.04%。撤销逮捕及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主要原因是逮捕后侦查期限届满时,公安机关没有补查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

  (四)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后判处重刑的比例较小

  重庆市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147人中,已经判决及不起诉的37人(还有46人在侦查阶段、64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人、无期徒刑的2人,共占已结案总人数的13.5%;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3人,占已结案总人数的62.2%;微罪不诉的6人、存疑不诉的3人,占已结案总人数的24.3%。这说明有少部分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的逮捕质量存在有缺陷。

  此外,还有少部分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未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在重庆市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147人中,有125人是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逮捕的,占总人数的85.03%;有22人是未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而由承办人提出、部门负责人审查并提交分管领导同意后决定逮捕的,占总人数的14.97%。这说明有少部分案件没有严格执行附条件批准逮捕的程序要求。

  二、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在我国当前严重刑事犯罪还未根本遏制的情况下,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

  严重刑事犯罪历来是打击的重点,但由于侦查时间短、侦查手段跟不上、侦查力量不足和犯罪手段越来越智能化等因素,不少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收集的证据还不能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要求,但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则有可能影响案件侦查或造成严重后果。在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在时间上争取了主动,促进了对案件证据的进一步收集,防止了由于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而对侦查活动造成的阻碍,保证了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如马某某、唐某某夫妇共同贩卖毒品案,涉嫌贩卖海洛因350克。在批捕阶段,唐某某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证据有所欠缺,但鉴于案件特别重大,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附条件批准逮捕唐某某。后经公安机关及时补充证据材料,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定马某某、唐某某贩卖毒品罪成立,分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二)可以明显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要求承办人定期及时与公安侦查机关承办人取得联系,了解补充取证情况,督促公安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限内按照侦查监督部门补充侦查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侦查活动,按照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搜集固定相应证据,使案件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公安侦查机关有了明确的侦查方向,强化了案件有效证据的积极收集,将案件质量问题解决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之前,较好地提高了诉讼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也减少了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节约了司法成本。

  (三)可以有效地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和维护社会稳定

  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后,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减缓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如张某某等人非法经营(传销)案,利用网络进行传销,涉及面广、金额大、受害人多,如果不即时采取逮捕措施,可能会引起大量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在现有证据不很充分的情况下,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附条件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有效地防止了事态扩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四)可以有力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

  运用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坚决打击各种犯罪,全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是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如犯罪嫌疑人费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该案虽证据不足,但案犯系重庆法轮功组织中的骨干分子,地位特殊,为了保证奥运期间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附条件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费某某。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目前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三、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实施办法予以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之处,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一)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是否适用职务犯罪案件

  重庆市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147人中,涉及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有11人,占附条件批准(决定)逮捕总人数的7.48%。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附条件逮捕,存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具有侵害人身权利的现实危险性,因此不应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另一种意见认为,有的职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应当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一样受到严厉打击,因此也应当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在司法实务中,职务犯罪案件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在很多情况下是出于配合侦查需要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如邹某某行贿案,其涉嫌行贿5万元,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邹某某行贿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但由于自侦部门认为可以从另外的犯罪事实突破邹某某,遂决定对邹某某附条件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补充侦查的证据仍不能证明邹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遂撤销逮捕决定。笔者认为,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是否适用附条件决定逮捕,应当严格控制,只有罪行特别严重或不批捕可能影响社会安全和稳定的,才可以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

  (二)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是否可延长羁押期限

  根据《逮捕质量标准》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在司法实务中,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如果在正常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内确实无法查清,又符合延长羁押的条件,是否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延长羁押期限?也就是说“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是否包括延长羁押期限届满?笔者认为,附条件批准逮捕是特殊情况下的批捕制度,其风险程度加大,侵害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可能性也增大,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只能撤销批准逮捕决定,不能延长侦查羁押期。如果对此类案件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则可能对犯罪嫌疑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三)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是否可以简化程序

  如上所述,在重庆市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147人中,有14.97%的案件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直接由分管检察长批准。一些侦查监督部门认为,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现实,因为拟作附条件批准逮捕的案件往往是案情重大、复杂、证据薄弱、分歧较大的案件,仅阅卷就要占用大量时间,再召集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显然时间不够,可能会影响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的正常实施。笔者认为,作为批准逮捕的一项特殊制度,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有效地保证案件质量。

  (四)附条件批准逮捕的实施范围有扩大倾向

  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必须是重大犯罪案件。但在司法实务中,某些基层检察机关对较轻的刑事案件也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如犯罪嫌疑人娄某因被人敲诈而非法拘禁他人,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又是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但检察机关仍然附条件批准逮捕了娄某,后法院判处娄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又如刘某某伙同另三名犯罪嫌疑人共同盗窃他人财产9000元,在批捕时刘某某是否满18岁的证据不很充分,于是对刘某某附条件批准逮捕。后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五)附条件批准逮捕存在“以捕代侦”现象

  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不得借此滥用逮捕强制措施。如某基层检察院在处理一起涉检信访案件时,明知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但为了解决被害人常年上访问题,遂将犯罪嫌疑人附条件批准逮捕,迫使犯罪嫌疑人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然后又撤销逮捕。虽然该案是特例,但将附条件批准逮捕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以捕代侦”的现象也确实存在。

  (六)附条件批准逮捕的跟踪监督工作不及时

  公安侦查机关的有些承办人对附条件逮捕后的证据补充不主动,或者根本就不接受检察机关的跟踪监督。侦查监督部门的有些承办人对案件没有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没有主动地去了解案件的证据补充情况,待公安侦查机关移送起诉,通过公诉部门才了解到案件没有收集任何补充证据。如某侦查监督部门对李某实施附条件批准逮捕后,没有进行跟踪监督,而是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公诉部门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后,再做撤销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样做无疑延长了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七)附条件批准逮捕的错捕责任无人承担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附条件批准逮捕的错误风险不需要承办人承担,而且也没有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实际上,附条件批准逮捕的关键在于所附条件是否能事后达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批准逮捕的决定虽然由检察委员会作出,但所附条件的补充完善要由承办人去监督侦查部门具体实施,因而承办人的责任心、业务素质等对附条件逮捕后是否得到及时、正确处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由于承办人不负责任,没有及时指导、督促侦查机关的补充取证,没有对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定罪所必需证据提出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的建议等等,均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同时,附条件逮捕案件质量不列入目标考核,某些侦查监督部门为了避免错案责任追究也会滥用附条件逮捕。

  四、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直接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如果适用得当,则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否则,将会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针对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健全和完善。

  (一)完善附条件批准逮捕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

  1.附条件批准逮捕的适用范围

  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对于侦查机关在办理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中掌握案件侦查的主动权,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如果适用不当将会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对附条件批准逮捕要严格控制适用范围,防止以附条件逮捕为人口打开任意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潘多拉”之门。笔者认为,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的案件只能是重大案件。如何界定重大案件,可以从以下因素予以考虑:(1)罪行严重,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2)主观恶性大,如累犯等;(3)人身危险性大,如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的等等;(4)社会影响大、影响社会稳定的等等。根据以上因素,附条件批准逮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杀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致人死亡或者致多人重伤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2.附条件批准逮捕的适用条件

  附条件批准逮捕的适用条件重点是要考察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可查性和能补性。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才能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1)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事实发生;(2)有证据基本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有所欠缺的;(4)有进一步收集、补充、完善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的条件,且公安机关已有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方案的;(5)公安机关已经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确有逮捕必要的。

  3.附条件批准逮捕的办理程序

  附条件批准逮捕应当遵守下列办案程序:(1)启动程序。承办人审查案件后,认为需要附条件批准逮捕的,应当在受理案件3日内提出并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并按照附条件批准逮捕的规定,详细阐明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的理由和依据,经科(处)务会议讨论,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2)决定程序。附条件逮捕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是必要的程序之一,绝不能因办案时间短而省略这一重要环节。在实践办案中,可以采取网上讨论的形式进行。(3)告知程序。对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制作《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告知书》,详细列明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和其他告知事项,送达公安侦查机关;同时,制作《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告知函》送本院公诉部门。(4)备案程序。附条件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建立单独台帐,并在批准逮捕后3日内将《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告知书》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直接予以纠正。

  (二)附条件批准逮捕的跟踪监督

  附条件批准逮捕的事后监督是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实施中最重要的一环,如果不跟进对附条件逮捕后案件进展情况的了解、分析,附条件批准逮捕就很有可能成为错误羁押。因此,对于附条件批准逮捕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定期向公安侦查机关了解补充取证情况,督促其严格按照《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告知书》中所列补充侦查事项的要求补充完善证据;还要督促公安侦查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将案卷及证据材料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承办人审查后应当制作《补充证据材料审查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对公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未满时准备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未按照《附条件逮捕案件告知书》的要求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补齐证据;对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定罪所必需充足证据的,应当向分管检察长提出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的建议,经检察委员会研究,作出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安侦查机关执行,同时在3日内将《补充证据材料审查意见书》和《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对审查认为公安侦查机关已取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向公安侦查机关通报情况。

  (三)附条件批准逮捕的责任追究

  对在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中严重不负责或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告知、备案审查、跟踪监督等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责任;并且应当将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的质量作为对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实绩考核和惩处的依据,以确保依法、准确地适用该项逮捕强制措施。

 

【注释】作者简介:张德江(1966—),男,重庆万州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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