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09年第4期
作者:卞建林 董超*
内容提要: 2008年,刑事诉讼法学界在总结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司法实际,以倡导和谐为主要目标,围绕着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律师法的实施、刑事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被害人权利保障、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以及证据理论、制度等问题展开了具有针对性、实践性的研究。
关 键 词: 刑事诉讼 和谐 回顾 法学研究
2008年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波澜壮阔的抗震救灾斗争取得重大胜利,百年奥运梦想完美实现,神舟七号载人航天任务圆满成功------身临诸多的不平凡,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这一年中辛勤耕耘,开拓创新,研究主题鲜明、研究重点突出,在回顾与反思中理性前进,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中倡导和谐。
一、2008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概况
1.学术论著成果丰硕
根据中国期刊网上的不完全统计,2008年度发表于各类期刊的刑事诉讼法学论文、文章达2726余篇,其中,有关刑事和解主题的178篇,有关被害人主题的188篇,有关权利保障主题的92篇,有关新《律师法》实施主题的125篇,有关证据法学的221篇;另外,在所有法学论文中有关和谐主题的441篇。
2008年出版了一大批的学术著作和教材,其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有:樊崇义主编《刑事审判程序改革调研报告》,卞建林、王肃元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2007年卷)》,郎胜著《刑事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杨宇冠著《国际人权法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影响》,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龙宗智著《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陈卫东著《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何家弘著《从它山到本土——刑事司法考究》,汤啸天著《刑事诉讼研究的新视角》,周长军,于改之著《恢复性司法:法理及其实践展开》,吴宏耀著《诉讼认识论纲:以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为中心》,卞建林主编新世纪法学创新教材大系《刑事诉讼法学》等。
令人值得欣慰的是涌现了一批由年轻学者创作的颇有理论含量的学术专著,如李哲著《刑事裁判的既判力研究》,俞亮著《证据相关性研究》,田心则著《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与程序》,汪海燕著《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吴丹红著《特免权制度研究》,朱立恒著《刑事审级制度研究》,郑未媚著《自由心证原则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邓颖著《刑事申诉制度研究》,林喜芬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话语解魅与制度构筑》,李静著《证据裁判原则初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毛立华著《论证据与事实》等。
2.学术研讨活动频繁
本年度刑事诉讼法学界开展了频繁的学术研讨活动,其中影响较大的国际及国内学术会议主要有:(1) 2008年1月13日-14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衔接与对策”研讨会;(2)2008年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首届中国刑事辩护论坛,主题为“和谐社会与律师刑事辩护”研讨会;(3)2008年4月26日-27日,社科院法学所建所五十周年主办的“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4)2008年5月10日-11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主办的“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研讨会”;;(5)2008年5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首发式暨证据规则研讨会”;(6)2008年7月26日至7月27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审判程序规范化专题研讨会”;(7)2008年11月8日至9日社科院法学所刑事法律重点学科主办的“刑事法前沿”研讨会;(8)200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司法部研究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改革开放30年刑事法治发展高层论坛”;(9)2008年11月15-16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辽源市检察院、英中协会共同主办的“中欧遏制刑讯逼供项目结项暨辽源羁押巡视制度试点总结研讨会”;(8)2008年11月29日四川大学主办的“刑事证明责任与推定”研讨会;(9)2008年12月6-7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的“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专题研讨会;(10)2008年12月10-11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和解座谈会”;(11)2008年12月7-9日,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举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国际研讨会”;(12)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杂志社共同举办的《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不起诉制度》专题研讨会等。
二、2008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重点
2008年,刑事诉讼法学界立足于我国司法实际,以倡导和谐为主要目标,围绕着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律师法的实施、刑事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被害人权利保障等问题展开了具有针对性的研究,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取得了重要成果与经验。现择其要者介绍如下:
(一)对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
当下,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司法改革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将日臻完善。法学界同仁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纷纷建言献策,热议不断。研讨之中,人们发现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问题,即在中国何为“司法”、“司法机关”?对此,人言人殊,莫衷一是。这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有鉴于此,陈光中先生立足中国国情并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此问题作“中国式”的解读,认为在中国司法即为诉讼、司法机关即为法院、检察院。中国的司法和司法体制改革路在何方?吸收、借鉴他国经验必不可少,但一味生搬硬套又会带来“南橘北枳”的后果。结论只能是:走自主创新的理论研究之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1]
(二)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深度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曾经沸沸扬扬、其中涉及到很多重大的改革难题,尽管酝酿已久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未能如期进入立法审议,学者们却在这种短暂的沉寂中开始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作更深度的思考。
有的论者表达了对刑事程序法治化的期待,认为如何遵循刑事诉讼的自身规律和内在机理,顺应当代刑事诉讼法治的改革趋势和发展潮流,并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现实,进一步健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化的进程,是人们对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期待和要求,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2]有的论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要坚持理性的要求,具体而言包括:由以斗争哲学为指导转向以和谐哲学为指导;由国家本位转向国家、社会与个人本位并重;由一元化价值观转向多元化价值观;由权力治人转向权利保障;由有罪推定转向无罪推定;由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由客观真实转向法律真实;由重实体轻程序转向两者并重最终转向程序本位;由高压从重转向宽严相济;由国内优位转向国际优位。[3]有的论者则认为,需要从观念层面分析刑事诉讼法修改所遇之阻力,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传统思想和现实环境的双重束缚、现代化与后现代化(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冲突、宪法性规范的阻碍以及专门机关之间的权力博弈。[4]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见并不一致,特别是有些来自实务部门的意见与理论界主流观点大相径庭,争论激烈。[5]
(三)新《律师法》的实施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这在我国刑诉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引起了很大反响。修改后的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比较,更加充分地赋予律师四方面的权利: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法庭言论豁免权,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何保证新《律师法》的实施并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是2008年刑事诉讼理论研究高度关注的内容之一。大家意识到,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实际上是一个法律效力关系问题。有观点认为,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效力位阶上处于同一层次,应当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修改后的律师法。也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是基本法律,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行业管理法,因此他们的法律效力层次应该有所差异,适用中的冲突在所难免。针对此不同观点,有学者指出,要解决律师法和刑诉法的冲突问题,必须明确以下几点:第一点,要承认新律师法同宪法的精神是基本一致的;第二点,就基本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来讲,立法法没有明确基本法与一般法之间的效力,新律师法作为一个一般的法律,既然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生效,和基本法是不矛盾的,应该看作新法高于旧法;第三点,立法法84条规定如果法律上一旦产生这些冲突,要由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我们应该发挥我们对立法法的理解和学习,保证新律师法的贯彻实施。[6]
虽然实务界对新《律师法》的实施存在消极应对或者变相抵触的情绪和做法,但多数人主张应当认真贯彻,积极应对。如有论者认为,新《律师法》给公诉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公诉部门必须深刻认识未来公诉工作的特点和传统工作方式之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培养和提高每位公诉人的刑事政策运用能力、证据研判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出庭公诉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诉讼监督能力。[7]也有论者意识到,律师法修订实施将大大增强刑事诉讼的透明度和对抗性,给办案工作带来许多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必须积极适应新的形势,着力加强侦查能力建设,提高反贪侦查水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确保反贪工作平稳健康发展,完成好检察机关肩负的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这一重大政治任务。[8]
(四)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何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1.关于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
有论者认为,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和谐化主要是指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自身构成要素以及相互之间在刑事诉讼的配置和运行过程中所应形成的相应、协调或者均衡、匀称的关系,它应当包含权力的结构性、权力的规范性、权力的合法性等三个特征;并从抽象的角度探讨了刑事诉讼中权力和谐化的实现,包括权力的法治化、权力的程序化、权力的人本化、权力的民主化。[9]
2.关于检察权的配置与行使
有的论者认为,“和谐社会视野”应该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层意味着思维观念的一种变革;第二层意味着目标的变化;第三层意味着制度设计的变化。“检察权的配置”可以分为内部配置和外部配置,而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外部检察权的配置上。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还需要调整和当事人权利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视野下检察权的配置及行使”可以解读为:以新的观念、新的思维来设定、研究检察权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以及来研究如何调整相关制度以满足和实现我们所设定的目标。[10]还有的论者以检察权的基本理论为切入点进行了论证,认为探讨检察权以及检察机关的性质问题,主要是为解决检察权的独立性及其身份保障问题,因此,应当返回问题的始点,回归“行政权—司法权”这一研究范式。在肯定检察权的双重定位的前提下,从检察权的历史起源、现实构造以及发展趋势来看,检察权本质上应当被定位为一种司法权。既然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那么检察官独立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得到尊重。检察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本质上是三位一体的概念,它们的具体适用语境取决于对宪法条文的正确解读。据此,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应当是一种法律监督关系,这也是检警一体化、审判监督权存在的理论基础;而控辩对抗、检察官当事人化等理论主张和改革诉求,则因与检察权的司法权定位相悖而缺乏足够的理论根基。[11]另有论者从微观层面对刑事诉讼职权配置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了改革建议,包括关于刑事案件管辖权的优化、关于逮捕执行权的优化、关于二审审理权限的优化、关于刑罚执行权的优化等。[12]
3.关于检察工作一体化
检察工作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运作检察权时形成的整体统筹、上下一体、内部整合、横向协作、统一行使检察权的机制,其核心内容就是检察工作一体运作。对此,有论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系统论思想是“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最根本性的思想依据;党中央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目标为其从宏观上提供了政策上的正当性依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检察改革目标则在微观上为其提供了制度上的正当性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和高检院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法律依据;检察实践的客观需要为其提供了现实依据。[13]有的论者指出,研究检察工作一体化,需要思考两个问题:首先,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还是检察机关自身具有的规律和机制,是否只是因为工作需要进一步的深化和细化?过去我们常提侦查一体化、公诉一体化,现在所称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是对过去工作的总结升华,还是因过去的做法不当需被替代?其次,这项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制度,还是检察制度的普遍规律?现行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工作一体化都有原则性规定,现在探讨检察工作一体化必须与现行法律相协调。贯彻检察工作一体化,检察机关需要进行改革措施,包括深化检察管理改革,落实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14]
(五)增强权益保障的制度构建
1.改革国家刑事赔偿制度
有论者提出,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来暴露出许多问题,亟待立法修改加以解决。在归责原则上,应创立以结果责任原则为主、违法责任原则为辅的原则框架。在赔偿范围上应适当扩大,将超期羁押、错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轻罪重判案件等增加纳入赔偿范围,并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赔偿程序上,将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分离,由特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简化确认程序并与协商相结合,取消复议程序引入听证程序增加申诉程序。[15]
2.健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刑事司法中实行已近30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愈来愈多,与此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空判”现象也愈来愈严重。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上访、申诉增多,被害人转化为加害人的报复性犯罪的出现等,不一而足。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大环境的和谐。凡此种种,凸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惑、之难、之痛。对此实务界有机关或人员进行了大量调研并提出了健全此项制度的意见与建议。如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情况调查报告》。报告对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及执行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具体问题的若干对策与建议。[16]
3.催生被害人救助制度
被害人权益保障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在法律上确立被害人国家救助(补偿)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共同趋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只赢得一纸赔偿判决书却得不到任何赔偿的案例屡见不鲜。[17]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害人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应当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补偿)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有的地方的司法机关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有的论者提出,在我国建立统一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势在必行。按照先政策后立法的思路,在目前的情况下,可先由中央有关机关制定并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由各级财政按照一定的比例拨付被害人救助资金,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所处的诉讼阶段提出对被害人救助的建议,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核决定,能够在目前的财政负担能力范围内较好地解决贫困被害人救助问题。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应当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并就相关制度进行了设计与研究。[18]
也有论者,从阐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法理基础入手,对国外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比较法的介绍与评价,最后在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建议。[19]
(六)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探索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继承我国调解等优良传统并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等理念而产生的一种创新性理论和制度,受到了广大刑事诉讼法学者的高度关注,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最热门话题。刑事和解也成为近年来我国实践部门探索解决刑事案件,化解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新途径。
有的论者对刑事和解的正当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正当性基础表现在: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宽严相济为刑事和解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刑事和解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现实的需要,是实现利益兼得、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司法资源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联合国所提倡的,各国通行的解决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司法理论并不相悖,体现了解决刑事案件方式的多元化和价值追求的多元化。[20]
有的论者从中国古代的治国之本、法治思想、社会结构、行政司法体制、传统文化基础等方面入手讨论刑事和解问题,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是追求和维护“天地四方和合”的“天时、地利、人和”。天时、地利往往不由人的力量决定,而人和则是人力可及的。这种和睦与和谐思想是中华民族古往今来的精神资源。在此长期的社会文化背景下,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除了法律的方式外,还不可避免地依赖于另一种重要的方式——和解。[21]
有的论者认为,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刑事和解”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谅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目前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和解主要包括宽宥型、合作型和妥协型三种类型。我国和谐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与西方恢复性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有着不同的产生背景,但都旨在促进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协商。刑事司法环境的优化与刑事谅解机制的出现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们应当以刑事谅解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22]
客观地讲,尽管关于刑事和解的讨论轰轰热烈,关于刑事和解的实践探索也取得很多经验,但关于刑事和解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例如何谓刑事和解,谁与谁和解,在什么诉讼阶段适用和解,是否所有案件都适用和解等,仍存在很大争议。
(七)死刑复核程序的健全完善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两年以来,该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遵守了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从程序上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认真贯彻了“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死刑标准不一的现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基于对死刑的极大慎重,学界对如何健全完善死刑复核的程序提出了不少的意见。
有的论者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死刑案件的证明与审理期限进行了探讨,以完善死刑案件的审理。[23]该论者还认为,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受到国内外的广泛重视,通过解读联合国有关机构对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要求,提出了公开审判在权利和义务层面的性质,分析了死刑案件公开审判要求的特殊性,介绍了国外在死刑案件公开审判方面的一些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现状并提出了若干改革建议和实现的路径。[24]
有的论者分析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局限,认为该程序对于目前死刑案件存在的弊病无法从根本上“治愈”,而只能起到“缓解”的作用。为此,还需要探寻更为有效的机制与措施,立法者也不应舍本逐末,将全部注意力置于死刑复核程序本身的完善上,而应进一步去完善侦查程序以及一、二审程序。[25]
对于人民检察院应否介入以及如何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争议已久。有论者提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权威性,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具有基本法律依据。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公共利益、公平性、及时性、突出重点等原则。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而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受理申诉控告等启动监督程序。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提出案件意见、派员列席审委会会议、派员出席法庭或听审活动、抗诉、纠正违法以及立案侦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等。[26]
(八)关注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人权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的内容依然是2008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完善与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如何看待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是否采纳,为何采纳,如何采纳?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杨宇冠新作《国际人权法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影响》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自己的思考。
有论者联系司法实际,以上海首例请求引渡审查案为例,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与国际刑事准则的差距,提出要重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国际法渊源与适用。[27]近年来,在我国借助国际合作处理的刑事案件呈增长趋势,其中涉及不少大案要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打击犯罪、维护人权和保障公正司法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赃款赃物的追缴、相互承认和执行刑事裁决(包括被判刑人移管)以及刑事诉讼移管等方面,目前国内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为了规范和便利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活动,需要加紧进行有关立法活动。为此,有专家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建议稿)》。[28]
三、2008年刑事证据理论的新发展
2008年,证据理论研究取得长足进展,出现了一批具有开拓意识和创新精神的优秀成果,并将对证据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应用研究推向深入。
1.刑事证据法中人道伦理的引入
有的论者认为,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是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法律与道德互动为法治奠定了深厚的伦理基础。法治不仅是“法”之治,更是“善法”之治,体现人道精神是“善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刑事证据法应体现哪些价值?在各种价值冲突中如何进行平衡与选择?刑事证据法的“善”又如何体现?所有这些问题的回答,都离不开刑事证据法伦理的深入研究。确立科学、合理的伦理观,使原本冷酷的刑事证据法体现出人文关怀的道德温情,将成为刑事证据法学的新课题。[29]
2.坚持“证据是事实”的基本观点
有的论者认为我国法律上确立“证据是事实”这一观点,是对证据学作出的最重大的贡献,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证据是事实,这是全部证据学中最重要的观点,正是这一观点,构成了证据学的根基。没有这样的根基,所谓“证据学”就始终是一湾死水,没有生气,没有活力,只有污泥、浊水和无奈,因而,根本不可能成为科学。证据学必须建立在“证据是事实”的根基之上。这一根基永远不可动摇。谁动摇了这一根基,谁就会在证据学的茫茫大海中迷失方向。[30]
3、建构中国的证据规则理论体系
有的论者认为,中国证据制度建构遇到两大理论障碍:一是大陆法系传统问题,二是三大诉讼的特殊性问题。大陆法系传统不能证明证据法不能单独立法,三大诉讼的特殊性也不能否定各种案件事实认定的共性和规律性。中国现行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证据规则大量重复的现象,反证了制定统一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证据法的理论体系应当反映证据规则背后起支撑作用的正当理由、基本理念、法律原则或价值基础。中国证据规则的理论体系可以概括为:以相关性为逻辑主线,以准确、公正、和谐与效率为主要价值基础的举证(取证)、质证和认证过程。[31]
4.刑事证明责任划分新论
有的论者对刑事证明责任从全新的视角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在中国一元制法庭构造和审判方式中,一般应当采用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作为证明责任类型划分的基本概念。在审判空间中发挥作用的证明责任,将会延伸到审前程序中,从而形成侦查人员的辅助性证明责任、被告人的延伸性责任,以及弹劾制侦查构造中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应当协调检察官客观义务与证明责任关系,以客观义务统制证明责任,同时需防止客观义务论的负面影响。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是起辅助作用的控方,应当适度承担证明责任,与检察官的证明责任具有主、辅关系。[32]
5.证据能力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有的论者认为,证据能力是证据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其主要关注的是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准入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资格问题上都注重防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进入到诉讼过程中,以避免法官因此形成不恰当的心证。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法官在严格证明程序的规制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立法上对证据能力问题较少具有普适性的规定;而英美法系国家则设立专门的程序来解决证据的可采性,并根据大量的证据规则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的证据能力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构建我国能力制度的时候,可以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一方面建立相应的证据能力规则,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的程序,使证据能力制度真正发挥其制度功能,保障法官在审判过程免受不当因素的影响。[33]
6.传闻证据规则与证人出庭问题
有的论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普通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原则上要求排除传闻证据,在我国确立这一规则对倡导证人出庭、遏制书面证言泛滥有积极意义,但是单纯的引进该规则并不能直接全面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必须考察传闻证据规则的制度背景及其在我国的适应性,只有结合本国情况,继承性地进行司法改革才能有效解决本土问题。[34]有的论者坦言,对照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我国移植传闻证据规则的主要语境存在不妥之处,其与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也存在融合上的障碍,应当借鉴和贯彻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来解决相关问题。[35]
有的论者结合中国司法实际,对书面证言的运用提出了独特见解,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目前基本上是书面证言形态,普遍应用书面证言违背了言词诉讼原则,损害了诉讼的客观性与正当性,但书面证言使用也有一定的外部必要性及内部(本身)可用性,各国及地区以不同方式设置限制书面证言及允许例外使用的规则,近年来我国台湾的经验尤其值得我们注意。我国目前的书面证言使用具有应用普遍、功能多样、证明力强以及公权信赖等特点。[36]有的论者认为有必要在公正审判权的框架下,从证人质证权角度入手谈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质证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与不利于他的证人进行质证,二是保障有利于他的证人在同等的条件下质证,应当在程序设置上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37]
7.证据的审查认定
有的论者认为,“审查判断证据”的语词及其内涵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证据学研究重心的转移。审查认定证据的基本范畴包括证据的审查与证据的认定;审查认定证据的主体与客体;审查认定证据的内容与方式。审查认定证据的标准包括采纳证据的标准和采信证据的标准。审查认定证据的规则包括证据的采纳规则和采信规则。不同种类的证据有不同的审查认定路径和方法。审查认定证据的原理包括认识论原理、价值论原理、方法论原理等。[38]
有的论者认为,对我国刑事庭审的人证调查技术须置于我国刑事审判的特定的“法空间”中进行观察与研究,由于相关制度因素缺失与支持条件不足,目前的庭审人证调查的有效展开受到诸多限制并因此而形成自身特点。调查方式为控辩询问而非交叉询问,并形成调查被告人与证人的特殊制度安排与操作方法。证据调查规则尤其是禁止诱导性发问的规则难以按照交叉询问制度要求设置,但也应当做出适当的规则限制以维系正当性并追求真实性。随着配套改革应强化人证调查主线并一以贯之,同时加强法官关照义务。[39]
本文通过对200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证据法学研究情况的简要回顾、记录和评价,可以清晰的看出过去的一年中,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题是鲜明的、成绩是突出的。学界对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历程进行了认真的回顾与反思,我们既为所取得的不凡成绩而欢欣鼓舞,又为实然中的种种差距而扼腕叹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各个方面均努力予以响应,并致力于推动司法改革,指导刑诉实践。这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正努力迈向理性、逐步趋于成熟。相信在充满期待的牛年新春,我们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一定会迎来更为广阔的天地。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董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博士研究生。
[1].参见陈光中、崔洁:《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
[2].参见卞建林:《刑事程序法治化的期待——写在<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期。
[3].参见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性思考》,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4].参见任华哲、程媛媛:《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反思》,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
[5].参见陈永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与柯良栋先生< 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文商榷》,载于《政法论坛》2008年第7期。
[6].参见樊崇义:《要保证新律师法的贯彻实施》,载《法制日报》2008年1月27日。
[7].参见王军:《积极迎接修改后律师法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7期。
[8].参见王利民:《适应修改后律师法的实施提高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水平》,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7期。
[9].参见卞建林、田心则:《论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4期。
[10].参见王敏远:《和谐社会背景下检察权的配置与行使》,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11].参见万毅:《检察权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返回检察理论研究的始点》,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
[12].参见张智辉:《优化刑事诉讼职权配置的几个问题》,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5期。
[13].参见《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2期。
[14].参见《整合检察资源促进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发挥》,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2期。
[15].参见陈光中、赵琳琳:《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16].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7期。
[17]参见卞建林主编《中国诉讼法判解》第6卷“聚焦:被害人的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8].参见陈彬、李昌林:《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
[19].参见薛国骏:《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1期。
[20].参见宋英辉、向燕:《我国刑事和解的正当性解构》,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5期。
[21].参见武小凤:《不可回避的存在——解读中国古代社会刑事和解》,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
[22].参见卞建林、封利强:《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23].参见杨宇冠:《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与程序要求》,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8期。
[24].参见杨宇冠:《死刑案件公开审判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25].参见聂昭伟*:《“治愈”抑或“缓解”: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评析——死刑复核程序功能之不足与补足》,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2期。
[26].参见万春:《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27].参见肖波:《国内刑事司法程序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差距与调适——以上海市首例引渡审查案为范本的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5期。
[28].参见黄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建议稿)》,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
[29].参见宋志军:《刑事证据法中的人道伦理》,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1期。
[30].参见裴苍龄:《证据学的根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7期。
[31].参见张保生:《证据规则的价值基础和理论体系》,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32].参见龙宗智:《刑事证明责任制度若干问题新探》,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4期。
[33].参见陈卫东、付磊:《我国证据能力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1期。
[34].参见樊崇义、李静:《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及其在我国的适用》,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16期。
[35].参见:孙维萍、陈杰、郝金:《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移植的环境与制度障碍——兼评直接言词原则的立法贯彻》,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7期。
[36].参见龙宗智:《论书面证言及其运用》,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37].参见熊秋红:《从保障对质权出发研究证人出庭作证》,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4期。
[38].参见何家宏:《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39].参见龙宗智:《我国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的几个问题——以“交叉询问”问题为中心》,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