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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法”三读通过 “司法院”:判决书应公布当事人姓名
时间:2010-11-10  作者:  新闻来源: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2010-11-06

针对法院判决书是否应公布当事人姓名,“立法院”昨日(11-4)三度通过“法院组织法”修正草案,未来法院判决书中应公布当事人姓名,但不公布身份证字号等其他个人资料,并且要求各级法院及分院,应定期出版或以其他方式公开裁判书,以供民众监督法院裁判。

以目前“我国”法院审判过程,参酌“法院组织法”第86条本文规定,诉讼辩论以及裁判的宣示,应公开法庭进行,并于该条但书、第87条第1项等规定中,明定出裁判不公开的情形,且若法庭不公开时,审判长亦应宣示不公开的理由。“司法院”指出,这些都是基于人民知的权利,所定制度。但除了审判过程之外,裁判书公开也是民众得以监督法院裁判是否公平、公正的一种机制,因此,才会提案让各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公布当事人姓名,并要求各级法院应定期出版,或以其他方式公开裁判书。

“司法院”指出,在司法资讯方面,“司法院”一直秉持着透明、公开的原则,此亦历任院长的目标,而每当“司法院”作出大法官解释时,亦会一并公布解释理由书与大法官相关意见,在抄本制成时,也会并附大法官解释申请书与相关裁判以供外界评阅。至于解释公布以前的讨论资料,则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项第3款规定办理,绝对没有将司法资讯隐瞒,不予外界得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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