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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法”三读通过 “司法院”:判决书应公布当事人姓名
《台湾法务》“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法务部组织法”
《台湾司法》司法院公告“最高法院处务规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台湾司法》订定“法院办理限制辩护人接见通信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澳门特别行政区《打击计算机犯罪法》
《台湾刑事》“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刑事诉讼法”
《台湾法务》刑期终了次日午前释放受刑人 释677:违宪
《台湾法务》“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观察勒戒处分执行条例」
《台湾法务》“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保安处分执行法」
《台湾法务》“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监狱行刑法」
《台湾法务》“立法愿”三读通过修正“计算机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名称为“个人资料保护法”并修正全文
《台湾地区刑事》“立法院”三读通过制定“刑事妥速审判法”
《台湾刑事》言语有无减损他人评价而构成侮辱,应依据社会通念为客观评价,与被害人主观情感无关
《台湾司法》“司法院”公告《少年事件处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台湾刑事》与待证事实具有重要关系之证据,如已穷尽调查,即难构成“刑事诉讼法”第379条第10款之上诉事由
《台湾司法》“司法院”公告「各级法院法官办理民刑事及特殊专业类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务分配办法」修正草案
《台湾司法》修正「法院庭长、法官、委员遴选要点」
《台湾司法》提示各法院应注意遵守“少年事件处理法”调查不公开及保密之规定
《台湾法务》订定“法务部遴选律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转任检察官审查办法”
台湾刑事 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刑法第294、295条”
台湾法务 法官审理案件时,对于应适用之法律,认为有抵触宪法之异议者,得以之为先决问题,裁定停止诉讼程序
台湾司法 《评估少年调查官协助家事调查功效方案》于“民国”98年12月31日实施届满后,不予延长
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刑法”》
台湾地区:修正《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施行细则》
台湾刑事 提起第三审上诉,应以原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系属法定要件
台湾司法 修正「法院设置调解委员办法」
台湾司法 若无积极证据足证该告诉虚构,即使被告诉之人不受追诉处罚,仍不可称诬告
台湾地区:司法警察依法核发通讯监察书后,监听所得录音,为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依法取得之证据
台湾司法 伪证罪指虚伪之陈述,须以明知不实之事项,故为虚伪陈述,始为相当,故应视其有无犯罪故意而定
台湾司法:所谓“补强证据”所补强者,祗须与自白相互印证,依一般通念足使犯罪事实获确信即足当之
台湾司法:法院不得以被告行使缄默权或拒绝陈述,即认默示自白或为不利之推断,此属“不自证己罪原则”
精神耗弱,依行为时定,行为人当时遮蔽骑乘机车车牌,应认有完全事理判断及控制能力
台湾地区起诉审查阶段,法院如已实质调查证据,不得再行要求检察官补正证明方法或驳回起诉
我国台湾地区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废止“立院”三读通过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所谓常业犯,不论犯罪所得多寡,或以此犯罪为唯一谋生职业,纵令兼其它职业,仍无碍该罪成立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制定「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
基本事实陈述与真实性无碍时,仍非不得予以采信,非谓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认其全部均为不可采信
我国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我国台湾地区犯罪被害补偿金申请,无须知悉孰为犯罪行为人,亦无须等待犯罪行为人经起诉或法院判决有罪确定后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7条规定,所谓能预见,系指客观情形而言,与加害人本身主观上有无预见之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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