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诉权理论研究方面提出,诉权是连接实体权利和审判权之间的桥梁,它既非实体权利,也非诉讼权利,而属于公法性质的权利,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诉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诉权的根据是宪法。
2、在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研究方面提出,审判权的行使必须以诉权的行使为前提,诉权的行使必须以审判权的行使为保障,两者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正是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作用,才引起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推动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导致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因此,当事人行使诉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始终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一条主线。
3、在仲裁制度研究方面提出,民间性、自治性、公正性和经济性是仲裁作为一种特殊法律制度的最显著的特点和优点,也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并认为,应当将仲裁的价值目标定位为“追求效率兼顾公正”更为妥当;还首次提出了仲裁环境这一概念,并对如何优化我国的仲裁环境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路径。
4、在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方面提出,中国传统文化对人民调解的影响,包括儒家的社会观对人民调解的影响、儒家的伦理价值观对人民调解的影响和儒家的哲学观对人民调解的影响三个方面,并对此作了较深入的阐述;中华民族心理素质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有三:一是纠纷当事人愿意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端;二是第三者乐于充当义务调解人;三是有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5、在中国法官队伍的现代化研究方面提出,中国法官队伍的现代化包括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同质化和精英化。
6、在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研究方面提出,法学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和弘扬法治精神的三重任务;法学创新人才的能力结构主要包括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科研写作能力,即动脑、动手和动笔的能力;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实行“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人格塑造”三位一体的素质教育模式,其中知识传授是提高硕士研究生素质之基础,能力培养是提高硕士研究生素质之核心,人格塑造是提高硕士研究生素质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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