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春雷教授认为, 在研究方法上应该从整个诉讼理论和立法完善上着眼, 应当拓展视野, 不仅要对现行检察制度的正当性进行研究,更重要的是要推进检察制度和相关诉讼制度的完善, 因此, 研究的视野必须科学全面, 不能仅仅局限于检察机关的部门利益。研究的内容应该进一步拓展, 检察制度原理研究应包括最基本的理论, 是带有基础性的原点性问题, 是相关问题研究的出发点。综观目前的检察制度研究, 主要内容仅仅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 如“公共利益”与“人权保障”, 等等。建议将检察制度的基本范畴纳入原理研究的范围, 对检察权的理论基础, 检察制度的价值、功能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岱认为, 法律应和国家的政治体制一体。
就我国而言, 必须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检察制度。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 可以概括为两点: 一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是具有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检察原理研究应该解决的是正当性问题, 即为何会出现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骏如认为, 原理研究要贯穿一条主线, 破解两个难题。一条主线是, 中国检察制度原理研究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以宪法为依据, 以现状分析为基础, 以中国检察制度的性质、职能、机制等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主要内容。破解两大难题:一是检察制度理论研究的难题。之所以开展中国检察制度原理研究, 主要是因为过去对检察制度基础理论研究较差, 理论界意见分歧较大。因此, 需要从理论上证明中国检察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二是检察制度的实践难题。必须承认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尚存诸多弊端, 而检察机关现行的运作模式很难消除这些弊端, 原理研究就是要针对制度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 不断总结和完善检察制度, 更好地指导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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