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的规律,以及它与相邻学科相联系相区别的规律(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关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和方法的研究回顾与展望》,《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二)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可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3页)。 (三)认为民事诉讼中的主张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见常怡《民事诉讼法学》(第二、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999年版)。 (四)认为民事程序有独立的价值(见《民事程序价值之管见》,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 (五)认为我国应实行法官审判独立,只服从法律(见《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载《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1999年11月)。 (六)认为民事执行应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和执行行为所在地法院管辖,建立申请执行期限与民法诉讼时效相一致(见《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第97-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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